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世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世宏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95號駁回上訴確定,又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6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