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唐志強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