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建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朱建楚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判決另處罰金刑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刑新臺幣18萬元確定,因不得重覆裁定,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此見聲請書僅列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1月17日 │97年12月3日 │97年12月26日 │98年1月16日10時40分 │ │ │ │ │ │許採尿前96小時內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637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90號 │同左 │同左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8年度簡字第919號 │98年度易字第579號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3月16日 │98年3月31日 │同左 │同左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 │ │請書附表誤植為臺灣士│ │ │ │ │ │ │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 │ │ │ │ │) │ │ │ │ │定├────┼──────────┼──────────┼──────────┼──────────┤ │判│案 號│98年度簡字第919號 │98年度易字第579號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8年3月16日 │98年4月20日 │同左 │同左 │ ├─┴────┼──────────┼──────────┼──────────┼──────────┤ │備 註│編號1至6所示之有期徒│同左 │同左 │同左 │ │ │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院98年度聲字第3271號│ │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4年8月確定 │ │ │ │ └──────┴──────────┴──────────┴──────────┴──────────┘ ┌──────┬──────────┬──────────┬──────────┐ │編 號│ 5 │ 6 │ 7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另有│有期徒刑8月(另有併 │有期徒刑3年8月 │ │ │併科新臺幣10萬元) │科新臺幣10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95年底至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初至97年12月│97年11月30日 │ │ │ │26日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183號 │同左 │98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本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648號 │同左 │98年度上訴字第307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5月19日 │同左 │98年12月1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本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648號 │同左 │98年度上訴字第3073號│ │決├────┼──────────┼──────────┼──────────┤ │ │確定日期│98年6月15日 │同左 │98年12月31日 │ ├─┴────┼──────────┼──────────┼──────────┤ │備 註│同編號1 │同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