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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童有德林孟宜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甘義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2號), 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甘義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甘義雄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另犯竊盜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5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97年9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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