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甘義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2號), 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甘義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甘義雄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另犯竊盜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5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97年9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