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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鴻章魏瑞紅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國斌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國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斌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990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4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0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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