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祥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祥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祥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69號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477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