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祥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祥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祥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69號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477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