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三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三九、一一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為毒品列管人口,警方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又呈嗎啡之陽性反應,嗣於第一審中自白認罪,同意行簡式審判程序,原審綜合其自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資料調查之結果,認定其犯行,所為證據之取捨及判斷,核無不合;又原審依上訴人聲請調取其尿液檢體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因該檢體嚴重外漏,有相互污染之虞而無法鑑定(原審卷第四三頁),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再加以調查,亦無不合。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空言第一審法官允予從輕量刑,始坦白認罪,且系爭尿液檢體有疑,原審未予調查鑑定,顯有違誤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s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三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