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周政達許永煌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俊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俊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俊淜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溫俊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