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尤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偽證案件(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1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世雄於家兄尤家華被訴公然侮辱罪一案中,固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然承審法官梁哲偉非但未依家兄尤家華所請調查真相,亦未採信其證述,逕自採信與其等具有利害關係之告訴代理人林鳳秋之誣指,率認家兄尤家華犯罪,甚至將其以偽證罪提訴,顯有違反嚴格證據調查原則之情。又公訴人於傳訊證人高偉倫、賴正杰及告訴人鄭家瑾時,非但未隔離訊問,而於家兄尤家華發現告訴人鄭家瑾有誘導證人高偉倫之證述,因而當庭抗議時,承審法院亦置之不理,可見本案若仍由該法院審理,已難期為公平,爰依法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如有不公平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款,固得聲請移轉管轄,惟所謂審判有不公平之虞,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如僅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最高法院49年台聲字第3號判例)
三、經查:聲請人尤世雄被訴偽證案件,固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8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然依聲請人上開所述,並未就該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有如何不公平之虞,提出具體事實,且現行制度審判獨立,無論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聲請人徒憑己見空言以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於承審尤家華被訴公然侮辱罪時已有不公為由,指摘聲請人被訴偽證罪仍由同一法院審理,亦期難公平云云,既屬臆測之詞,揆諸上開說明,因認本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