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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587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犯偽造印文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9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強盜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678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3月確定,於94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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