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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8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何慶堂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790號,中華民國100 年8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59、101、196、2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雖於書狀頁首記載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06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議,惟就聲請人書狀內容觀之,實係對於上開確定判決有所不服而加以指摘,核其聲請意旨,應認係就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合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 項、第42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詎竟向本院提起,已有未合,更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與規定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8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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