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剛民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剛民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袁剛民所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嗣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內另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94號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