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力進林海祥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美
選任辯護人
徐方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二二00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且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淑美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一0一年度易字第二二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判決正本業於一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予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可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陳蔡香代為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按(原審卷第六十頁參照),是該判決書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一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算上訴期間十日,又上訴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之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是本件上訴期間計算至一0一年九月十日(原屆滿日一0一年九月八日為星期六,故以星期一代之),洵告屆滿。上訴人竟遲至一0一年九月十三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蓋於刑事上訴狀上之收狀戳附於本院卷可稽,是本件上訴顯然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0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