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賓成
- 選任辯護人
- 盧建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風克強
- 選任辯護人
- 蔡育霖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等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之重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嗣本院裁定自102 年3 月24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自102 年5 月24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自102 年7 月24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 月,至同年9 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丙○○、乙○○二人前經原審論以共同重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7 年、被告乙○○有期徒刑6 年6 月,嗣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丙○○係犯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被告乙○○係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足認被告丙○○、乙○○二人犯罪嫌疑均確屬重大。被告丙○○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判處如上揭6 年6 月有期徒刑在案,顯有事實足認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另被告乙○○部分,經本院於102 年8 月13日,裁定諭知提出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因被告覓保無著,足認其有逃避將來執行刑罰之可能,亦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且檢察官認本案被告丁○○、甲○○、丙○○、乙○○四人均係共同涉犯刑法重傷害罪,已具狀對被告四人均提起上訴,若非將被告丙○○、乙○○二人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本院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乃認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丙○○、乙○○二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 年9 月24日起,第4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