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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恆吉劉嶽承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國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吳國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25號判決,檢察官誤載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判決,應予更正,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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