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聰全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聰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聰全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⑵另犯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77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293號撤回上訴確定。⑶另犯竊盜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⑴⑵⑶之罪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94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79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