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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新毅林秋宜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雨正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4年度執續節字第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42條第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為刑法第46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準此,聲明異議人所犯槍砲彈藥乙案併科罰金60萬元之易服勞役180 日,依前開規定,自應於羈押日數349 日中扣抵,方符法理,此亦由他案臺灣高雄地方院檢察署98年執山字第15334 號之2 執行指揮書之備註欄所載,益徵明確。然本件檢察官另核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執續節字第3 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上開易服勞役180 日乙節,核與首揭規定未符,應予撤銷,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執減更乙字第94號執行指揮書(聲證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執續節字第3 號執行指揮書(聲證二)、臺灣高雄地方院檢察署98年執山字第15334 號之2 執行指揮書(聲證三)等件為佐(均影本)。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裁判之執行屬檢察官之職權。次按,刑法第46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42條第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依此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僅得「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42條第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而不得「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又再」折抵「(刑法)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雨正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8月23日以9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6 個月比例折算;就過失致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併科罰金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6 個月比例折算,復經本院於93年12月23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駁回上訴,而就過失致死罪部分即已確定,另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則由最高法院於94年3 月24日以94年台上字第1445號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依法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8 月,併科罰金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6 個月比例折算,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8 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5 月26日核發97年執減更乙字第94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其中並記載「刑期起算日期94年3 月24日」、「羈押及折抵日數93年4 月9 日到94年3 月23日,共計349 日」、「執行期滿日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玖日」,有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上開執行指揮書1 紙(即聲證一)附卷足憑,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亦未就上開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或表示不服,則聲明異議人自93年4月9 日至94年3 月23日受羈押,共計349 日之羈押日數,即已先於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中折抵刑期。執此,聲明異議人因本案於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共計349 日應已折抵完畢,自無剩餘之日數可供折抵罰金刑部分,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於97年7 月7 日以94年執續節字第3 號執行指揮書,接續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104 年11月30日,執行併科罰金60萬元之易服勞役180 日,核無不當。綜上,聲明異議人就其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業由檢察官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中折抵刑期一節棄置不論,而比附援引與本件無涉之他案執行指揮書(即聲證三),指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核發上開94年執續節字第3 號執行指揮書之指揮執行不當,為無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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