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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敏慧劉秉鑫白光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3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0年5月22日22時至23時許」,實應為「100年5月12日22時至23時許」;另附表編號30至37之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00年2月7日」,實應為「101年2月7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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