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令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9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令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令台因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共5 罪,經鈞院以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惟均未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所犯數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規定,應依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聲請意旨指稱受刑人王令台所犯之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未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然查,受刑人王令台所犯之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受刑人王令台聲請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1823號裁定各該宣告刑及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有本院前開裁定之網路擷取本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顯係重覆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按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即刑法第41條第1項所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該規定於98年1 月21日修正為:「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並移列於同條第8 項,且自98年9月1 日起施行;其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嗣刑法第41條第8 項復於98年12月15日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 月1 日起施行。經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比較結果,以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之規定,即裁判時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王令台因分別於95年7 月19日、95年11月2 日、95年11月30日、95年12月7 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共5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 │ │月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9日 │95年12月7日 │ ├───┬───┼─────────────┼─────────────┤ │偵 及│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96年度偵字第4097號 │96年度偵字第4097號 │ │度 │ │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 │年│98 │98 │ │ │案├─┼─────────────┼─────────────┤ │ 後 │ │字│矚上重訴 │矚上重訴 │ │ │號├─┼─────────────┼─────────────┤ │ 事 │ │號│23 │23 │ │ ├─┼─┼─────────────┼─────────────┤ │ 實 │判│年│100 │100 │ │ │決├─┼─────────────┼─────────────┤ │ 審 │日│月│10 │10 │ │ │期├─┼─────────────┼─────────────┤ │ │ │日│31 │31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 │年│98 │98 │ │ 確 │案├─┼─────────────┼─────────────┤ │ │ │字│矚上重訴 │矚上重訴 │ │ 定 │號├─┼─────────────┼─────────────┤ │ │ │號│23 │23 │ │ 日 ├─┼─┼─────────────┼─────────────┤ │ │確│年│100 │100 │ │ 期 │定├─┼─────────────┼─────────────┤ │ │日│月│10 │10 │ │ │期├─┼─────────────┼─────────────┤ │ │ │日│31 │31 │ ├───┴─┴─┼─────────────┼─────────────┤ │ 附 註│一、見確定判決第一冊第40頁│一、見確定判決第一冊第40頁│ │ │ ,附表三編號1後段。 │ ,附表三編號1後段。 │ │ │二、此罪為關於力霸公司董事│二、此罪為關於力霸公司董事│ │ │ 會議事錄登載不實部分(│ 會議事錄登載不實部分(│ │ │ 確定判決第二冊第278 頁│ 確定判決第二冊第278 頁│ │ │ ⑶部分)。 │ ⑶部分)。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 │ │月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9日 │95年11月2日 │ ├───┬───┼─────────────┼─────────────┤ │偵 及│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96年度偵字第4097號 │96年度偵字第4097號 │ │度 │ │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 │年│98 │98 │ │ │案├─┼─────────────┼─────────────┤ │ 後 │ │字│矚上重訴 │矚上重訴 │ │ │號├─┼─────────────┼─────────────┤ │ 事 │ │號│23 │23 │ │ ├─┼─┼─────────────┼─────────────┤ │ 實 │判│年│100 │100 │ │ │決├─┼─────────────┼─────────────┤ │ 審 │日│月│10 │10 │ │ │期├─┼─────────────┼─────────────┤ │ │ │日│31 │31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 │年│98 │98 │ │ 確 │案├─┼─────────────┼─────────────┤ │ │ │字│矚上重訴 │矚上重訴 │ │ 定 │號├─┼─────────────┼─────────────┤ │ │ │號│23 │23 │ │ 日 ├─┼─┼─────────────┼─────────────┤ │ │確│年│100 │100 │ │ 期 │定├─┼─────────────┼─────────────┤ │ │日│月│10 │10 │ │ │期├─┼─────────────┼─────────────┤ │ │ │日│31 │31 │ ├───┴─┴─┼─────────────┼─────────────┤ │ 附 註│一、見確定判決第一冊第40頁│一、見確定判決第一冊第40頁│ │ │ ,附表三編號1後段。 │ ,附表三編號1後段。 │ │ │二、此罪為關於嘉食化公司董│二、此罪為關於嘉食化公司董│ │ │ 事會議事錄登載不實部分│ 事會議事錄登載不實部分│ │ │ (確定判決第二冊第278 │ (確定判決第二冊第278 │ │ │ 頁⑶部分)。 │ 頁⑶部分)。 │ └───────┴─────────────┴─────────────┘ ┌───────┬─────────────┬─────────────┐ │ 編 號 │ 5 │ │ ├───────┼─────────────┼─────────────┤ │ 罪 名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 │ │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30日 │ │ ├───┬───┼─────────────┼─────────────┤ │偵 及│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年 號│字 號│96年度偵字第4097號 │ │ │度 │ │ │ │ ├───┼───┼─────────────┼─────────────┤ │ │法 院│本院 │ │ │ ├─┬─┼─────────────┼─────────────┤ │ 最 │ │年│98 │ │ │ │案├─┼─────────────┼─────────────┤ │ 後 │ │字│矚上重訴 │ │ │ │號├─┼─────────────┼─────────────┤ │ 事 │ │號│23 │ │ │ ├─┼─┼─────────────┼─────────────┤ │ 實 │判│年│100 │ │ │ │決├─┼─────────────┼─────────────┤ │ 審 │日│月│10 │ │ │ │期├─┼─────────────┼─────────────┤ │ │ │日│31 │ │ ├───┼─┴─┼─────────────┼─────────────┤ │ │法 院│本院 │ │ │ ├─┬─┼─────────────┼─────────────┤ │ │ │年│98 │ │ │ 確 │案├─┼─────────────┼─────────────┤ │ │ │字│矚上重訴 │ │ │ 定 │號├─┼─────────────┼─────────────┤ │ │ │號│23 │ │ │ 日 ├─┼─┼─────────────┼─────────────┤ │ │確│年│100 │ │ │ 期 │定├─┼─────────────┼─────────────┤ │ │日│月│10 │ │ │ │期├─┼─────────────┼─────────────┤ │ │ │日│31 │ │ ├───┴─┴─┼─────────────┼─────────────┤ │ 附 註│一、見確定判決第一冊第40頁│ │ │ │ ,附表三編號1後段。 │ │ │ │二、此罪為關於嘉食化公司董│ │ │ │ 事會議事錄登載不實部分│ │ │ │ (確定判決第二冊第278 │ │ │ │ 頁⑶部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