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志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志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⒈受刑人周志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⒉另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93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⒊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無罪。無罪部分上訴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㈠⒈⒉⒊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0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㈡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31號函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