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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8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博志王屏夏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殷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殷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殷誌因⑴犯恐嚇罪案件,經本院95年上易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⑵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犯替代役實施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犯強盜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上開⑴⑵⑶三罪嗣經本院97年聲減字第983號裁定減刑並與上開⑷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8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