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惠立遲中慧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正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正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應為98年9 月11日、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99年4 月30日;附表編號4 所示確定判決日期應為101 年5月10日,此部分原聲請書附表均有違誤,應予更正),並先後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有該等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雖於100 年7 月6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然因與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應併合處罰之,致無從區分何罪業已執行完畢,是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罪業已執行完畢,仍應以未全部執行完畢論。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