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顯鈞原名黃程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顯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顯鈞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5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