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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沈宜生陳坤地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賢因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余俊賢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六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4所示四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二罪,曾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38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2、4、6四罪,固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減刑後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二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2、4、6之罪之刑期,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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