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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錦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錦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錦坤㈠因組織犯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3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另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5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中偽造文書上訴並經發回本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3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偽造文書二罪及妨害風化、重利罪經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13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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