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令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令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另犯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8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另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上訴駁回確定。⑴⑵⑶之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95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