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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瑞華許文章高玉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佳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佳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佳豪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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