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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雅美陳志洋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明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明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其中編號1-3部分記載「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24181等號」,爰更正為「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24181號、第24382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范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6-8,分別經各該法院定應執行刑11年6月、17年6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⒋        │
├──────┼────────┼────────┼────────┼────────┤
│  罪  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25日     │96年9月26日晚間 │96年9月19日下午 │96年9月23日     │
│            │                │7時30分許       │5時許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24181號、第 │字第24181號、第 │字第24181號、第 │字第22674號     │
│            │24382號         │24382號         │24382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更一字第│99年度上更一字第│97年度訴字第307 │
│實│        │5852號          │56號            │56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8年8月26日     │99年5月27日     │99年5月27日     │98年8月12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訴字第307 │
│決│        │5852號          │5195號          │5195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8年8月26日     │99年8月19日     │99年8月19日     │99年1月27日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  編  號    │      ⒌        │      ⒍        │      ⒎        │      ⒏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15年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25日     │96年4月至同年9月│96年8月14日晚間 │96年8月16日晚間 │
│            │                │間某日          │11時許          │11時許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22674號     │字第22674號     │字第22674號     │字第22674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07 │100年度上更一字 │100年度上更一字 │100年度上更一字 │
│實│        │號              │第127號         │第127號         │第127號         │
│審├────┼────────┼────────┼────────┼────────┤
│  │判決日期│98年8月12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07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
│決│        │號              │7278號          │7278號          │7278號          │
│  ├────┼────────┼────────┼────────┼────────┤
│  │判決確定│99年1月27日     │100年12月29日   │100年12月29日   │100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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