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明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明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其中編號1-3部分記載「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24181等號」,爰更正為「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24181號、第24382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范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6-8,分別經各該法院定應執行刑11年6月、17年6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⒋ │ ├──────┼────────┼────────┼────────┼────────┤ │ 罪 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25日 │96年9月26日晚間 │96年9月19日下午 │96年9月23日 │ │ │ │7時30分許 │5時許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24181號、第 │字第24181號、第 │字第24181號、第 │字第22674號 │ │ │24382號 │24382號 │24382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更一字第│99年度上更一字第│97年度訴字第307 │ │實│ │5852號 │56號 │56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8年8月26日 │99年5月27日 │99年5月27日 │98年8月12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訴字第307 │ │決│ │5852號 │5195號 │5195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8年8月26日 │99年8月19日 │99年8月19日 │99年1月27日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 編 號 │ ⒌ │ ⒍ │ ⒎ │ ⒏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15年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25日 │96年4月至同年9月│96年8月14日晚間 │96年8月16日晚間 │ │ │ │間某日 │11時許 │11時許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22674號 │字第22674號 │字第22674號 │字第22674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07 │100年度上更一字 │100年度上更一字 │100年度上更一字 │ │實│ │號 │第127號 │第127號 │第127號 │ │審├────┼────────┼────────┼────────┼────────┤ │ │判決日期│98年8月12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07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 │決│ │號 │7278號 │7278號 │7278號 │ │ ├────┼────────┼────────┼────────┼────────┤ │ │判決確定│99年1月27日 │100年12月29日 │100年12月29日 │100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