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張智凱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張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定本刑,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雖定執行刑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1.15 │ 100.02.11 │ 100.03.05 │ 100.02.19 │ ├───────┼────────┼────────┼────────┼────────┤ │ 偵察機關案號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 │ │ 毒偵字第668號 │毒偵字第1404號 │事法院檢察署100 │事法院檢察署100 │ │ │ │ │年度毒偵字第36號│年度毒偵字第32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高等軍事法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實 審│ │ 658號 │ 1514號 │ 49號 │ 2701號 │ │ ├───┼────────┼────────┼────────┼────────┤ │ │判 決│ 100.06.13 │ 100.09.30 │ 100.10.31 │ 100.12.22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高等軍事法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658號 │ 1514號 │ 49號 │ 2701號 │ │ ├───┼────────┼────────┼────────┼────────┤ │ │判決確│ 100.08.09 │ 100.11.07 │ 100.11.21 │ 101.12.22 │ │ │定日期│ │ │ │ │ ├───┴───┼────────┼────────┼────────┼────────┤ │ 易科罰金標準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日 │日 │日 │ ├───────┼────────┼────────┼────────┼────────┤ │ 附 註│已執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