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4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奕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74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分別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案被告邱奕筑雖於101年5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於狀內載稱理由後補云云,嗣經原審法院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通知業於101年9月21日送達被告,有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被告逾期迄未補正,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