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士莊
- 選任辯護人
- 田俊賢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士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士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2年2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