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29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宋宏祥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33號;聲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6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抗告人宋宏祥抗告意旨略以:依學者黃榮堅發表於月旦法學雜誌之見解:「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執行時,除應考量與單純數罪接續執行之不同外,尚須兼顧刑罪平衡原則,以避免不當鼓勵犯罪之嫌,累進遞減原則之設定,依據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處理數罪併罰時,針對第二個犯罪之宣告,在記入應執行時,所記入之刑度大約接近0.67的數值,因此在累進遞減原則之設計上以0.7 作為第二宣告刑責遞減係數之始,其計算方式為應執行刑等於最重宣告刑加上第二重宣告刑乘以0.7 而合理得出一具體之整體執行刑」。次按新法實施以來,各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如對於犯毒品罪及竊盜罪者,共處42個月之有期徒刑後,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個月;又如犯吸食毒品案件者,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個月後,提起抗告,復經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者;此外亦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242 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所定之應執行可參,而上開所定應執行案件與抗告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101年執助字第1652號執行)、1 年3月(板橋地檢署101年執助字第2936號執行)、1年3 月(板橋地檢署101年執助字第11285號執行)、9月(板橋地檢署101年執助字第11895號執行)、10月(板橋地檢署101年執助字第2985號執行),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1月,相較之下,何止天攘之別,原審法院雖在內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但其比例嚴重失衡,況受刑人所犯均是吸食毒品之自害行為。爰請求審酌上情,撤銷原裁定,給予受刑人一個合理有利之裁定,以勵受刑人挽救破碎之家庭,早日回家孝順雙親,避免衍生社會問題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酌定,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違背刑法第51條之規定(此為外部性界限),復無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所指之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情形者,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於法有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5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3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9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5至6 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7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3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均有各該判決在卷可查(至抗告意旨所指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由板橋地檢署以101 年執助字第1652號執行之部分,非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則原審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係於上述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於加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再加計有期徒刑10月、9月之範圍內,酌定其本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即未逾越法定刑度之範圍,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問題,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雖以前詞為抗告理由,惟其他某個案如何定應執行刑,乃係該案承審法院依該他案之具體案情所為裁量權之行使,對本件要無任何拘束力可言,況受刑人本件附表編號1至3及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既分別經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則於再加計他罪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對此先前已存在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判予以尊重。而本院衡諸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認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於法無違,受刑人前揭抗告理由實不能成立。至抗告意旨所指學者指出應以最重宣告刑加上第二重宣告刑乘以0.7為定應執行刑之計算方式云云,要為學者個人見解,並非有權解釋法律之機關,法院自無庸受其拘束,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8月10日 │ 100年8月10日 │100年8月9日下午3│ │ │ │ │至4時許起至翌( │ │ │ │ │10)日下午8時10 │ │ │ │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270號 │ │年 度 案 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50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年7月13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50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年7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2936號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9月29日 │ 101年5月8日 │ 101年5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 │ 板橋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112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板橋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50│ 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 │ │事實審│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6月8日 │ 101年8月24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50│ 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 │ │判 決│ │號 │ │ │ ├────┼────────┼─────────────────┤ │ │判 決│ 101年7月16日 │ 101年9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板橋地檢101年度 │附表編號5、6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 備 註 │執助字第2958號 │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 │ │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285號 │ └────────┴────────┴─────────────────┘ ┌────────┬────────┐ │編 號 │ 7 │ ├────────┼────────┤ │罪 名 │ 公共危險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5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1115號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交訴字第 │ │事實審│ │131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8月22日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交訴字第 │ │判 決│ │131號 │ │ ├────┼────────┤ │ │判 決│ 101年9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板橋地檢101年度 │ │ 備 註 │執字第1189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