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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賴柏州
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柏州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1日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自100年5月18日被羈押至今已將近1年,被告係因同案被告王偉霖為迴護其朋友詹佳川,及因警方監聽譯文製作錯誤,才被誣指販賣毒品。又鈞院裁定羈押究係以何跡象而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未見任何審酌論述,顯不符羈押之法定原因;被告遭羈押迄今將近1年,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權、訴訟防禦權、及被告無法與家人共享天倫之權利,請准予被告具保以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羈押之目的,在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再者,羈押被告之審酌,並非為被告有罪、無罪之調查,而係以被告所犯罪嫌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資為是否羈押之依據。因而此所稱犯罪嫌疑重大,自與有罪判決須達毫無懷疑之確信有所不同,故法院僅須依本案卷證就形式上觀察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再就形式上衡量該證據之證據價值,以決定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易言之,所謂有無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必須停止羈押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要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臺抗字第6號、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賴柏州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目前尚未確定,復有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尚待進行,為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日後刑之執行,實有繼續羈押必要。又被告賴柏州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業經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4月、8年6月、8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刑度非輕,倘若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法院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足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與訴訟防禦權之限制,為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自屬適當,並合乎比例原則。況且,被告賴柏州前於91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更㈠字第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73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該案嗣經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執字第336號案件執行時,被告竟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而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以上開前案紀錄可知,被告對於遭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之輕微案件,竟逃匿以規避執行而遭通緝,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誠難期被告於本案如判決有罪確定後,能坦然接受刑罰執行,依被告前揭品格證據,足認被告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亦有逃匿規避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是被告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至聲請意旨所指個人家庭因素,並非審查應否羈押、得否具保停止羈押所須斟酌、考量之因素。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自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或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綜上所述,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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