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士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士傑因詐欺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卓士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32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0 年8 月9 日入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3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