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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32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3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立模
即被告
周金雄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卓士傑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65 號,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19、11892、2125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部分均撤銷。

蔡立模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五至十八、二十至五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伍拾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十八、二十至五二之「主刑」、「從刑」欄所示。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九所示之恐嚇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九之「主刑」、「從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金雄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五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之「主刑」、「從刑」欄所示。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恐嚇取財罪,處刑、減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四之「主刑」、「從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卓士傑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三三至五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三三至五二之「主刑」

、「從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金雄其餘被訴如附表二編號六至五二部分,均無罪。

卓士傑其餘被訴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二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蔡立模、周金保(綽號「阿昌」、「老頭」)、鄭崇宏、江淑娟、江月琴(以上4 人均經原審判處有罪確定)等人明知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法拉利」、「阿雄」、「美樂」、「小胡」、「可樂」及其他不詳成年男女係詐騙集團成員,互相連繫,分工,先以購買或其他不詳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以電話分別連繫在臺灣地區之周金保、蔡立模,各別告知密碼並指示其等前往位於桃園縣新屋交流道附近之空軍一號車站收取裝有該等人頭帳戶資料之貨運包裹,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周金保於取得人頭帳戶資料後,即開車搭載並委由江淑娟或江月琴前往附近地區之自動提款機測試並更改密碼,蔡立模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後,亦以相同方式測試,於確定帳戶可用並回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後,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即透過電話以詐騙、恫嚇等方式,使不知情之被害人或陷於錯誤,或心生恐懼而將款項依指示匯入各人頭帳戶後,再通知周金保或蔡立模迅以所持提款卡前往提領款項以牟取財物。蔡立模、周金雄(96年1 月6 日起至96年1 月12日止)仍與周金保、鄭崇宏、江淑娟、江月琴、大陸地區「法拉利」、「阿雄」、「美樂」、「小胡」、「可樂」及其他不詳成年男女等人分別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 至3、5 至18、20至52所示(其中編號6 至18、20至52部分與周金雄無關,以下同)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地點,以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言詞,使各該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各該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各人頭帳戶如各該編號「被害人匯出款項情形」欄所示;另於附表二編號4 、19所示(編號19部分與周金雄無關,以下同)被害人遭恐嚇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恫嚇言詞,使各該被害人心生畏怖,於各該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各人頭帳戶如各該編號「被害人匯出款項情形」欄所示,蔡立模、周金保分別於接獲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之電話通知後,或自行持相關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周金保或指示周金雄、鄭崇宏、卓士傑(其後加入,如後述)為車手,蔡立模或指示卓士傑為車手(其後加入,如後述),或與之同往,持相關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不詳便利商店所設之自動提款機迅即提領款項,所提款項分由蔡立模、周金保保管,蔡立模、周金保除依照與大陸地區「法拉利」等成員之約定,保留提領款項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八為報酬外,餘款則候大陸地區「法拉利」等成員通知,匯至指定帳戶;蔡立模、周金保並將所留報酬與實際前往提款之周金雄、鄭崇宏或卓士傑等車手朋分。嗣周金雄參與一週後,因認風險過大,自96年1 月13日起退出而未參與其後犯行。另卓士傑因向友人鄭崇宏表示想賺錢之意,經鄭崇宏介紹為周金保擔任「車手」,卓士傑明知該工作係為詐騙集團提領款項等上情,仍自96年1 月26日起,與蔡立模、周金保、鄭崇宏、江淑娟、江月琴、上開大陸地區「法拉利」等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參與(自附表二編號33起),依周金保之指示提領款項,其後復因蔡立模欠缺人手,由周金保介紹而自96年1 月29日起轉與蔡立模合作,除擔任「車手」外,並與蔡立模分工,負責於夜間接聽大陸地區「法拉利」等成員打來之聯絡電話及提領款項,並各依比例分受報酬。

二、嗣經警循線查獲,於96年2 月2 日在周金保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住處內,扣得如附表三、附表六「於周金保處查獲部分」所示由各申辦人所提供以幫助詐欺或恐嚇取材之人頭帳戶存摺或提款卡、如附表四(周金保部分) 所示周金保所有用以聯絡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另在鄭崇宏住處內,扣得鄭崇宏所有如附表四(鄭崇宏部分)所示用以聯絡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復在蔡立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住處內,扣得蔡立模所有如附表四(蔡立模部分)所示用以聯絡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及在卓士傑住處扣得如附表三、附表六「於卓士傑處查獲部分」所示由各申辦人所提供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存摺或提款卡、如附表五(卓士傑部分)所示用以聯絡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之行動電話、SIM 卡。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下列所用於證明被告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41 至143 頁、卷二第54頁反面至55頁),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均於本院審理中坦認曾參與詐騙集團、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不諱,被告蔡立模、卓士傑並為部分犯行認罪之表示,惟被告蔡立模仍辯稱:伊僅與大陸地區之「可樂」、「小胡」聯絡,與周金保聯絡的是「法拉利」、「阿雄」、「美樂」,應是不同的詐騙集團,伊與周金保係各做各的,於周金保處搜出之提款卡,伊均未經手,且伊僅負責領錢,伊做白天,卓士傑做晚上,不知大陸地區詐騙集團尚有有恐嚇之行為等語;另被告卓士傑則辯稱:伊自96年1 月28日始加入周金保犯罪集團,96年1 月29日加入蔡立模的犯罪集團,伊幫蔡立模做時,有時會幫周金保一起提款,伊主觀上係幫助詐欺集團提款,為詐欺之幫助犯等語;另被告周金雄則矢口否認涉有本件詐欺、恐嚇犯行,辯稱:伊雖曾為其兄周金保擔任提領款項工作,並賺取報酬,惟伊參與時間在95年12月間,與本案無關,且伊原不知係為詐騙集團提款,待詢問周金保得知上情後,即退出而未繼續參加,對於恐嚇亦不知情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18、20至52「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於上開編號「遭詐騙時間、地點」欄,接獲不詳之人以電話佯稱如上開編號「詐騙言詞」欄所載內容,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至各人頭帳戶如各該編號「被害人匯出款項情形」欄所示;另附表二編號4 、19「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於上開編號「遭恐嚇時間、地點」欄,接獲不詳之人以電話恫稱如上開編號「恐嚇言詞」欄所載內容,心生畏怖而匯出款項至各人頭帳戶如各該編號「被害人匯出款項情形」欄所示,上開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旋遭提領一空等情,經證人周金保、鄭崇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5 至190 頁、卷二第157 頁反面至162 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1.如附表二編號1 部分:經被害人莊英勳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18 至419 、421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20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731 號帳戶提款卡可佐。

2.如附表二編號2 部分:經被害人林士傑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4484 號卷第7 至8 頁),並有被害人96年1 月8 日匯款單、張正彬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可佐(見同上卷第9 、13頁)。

3.如附表二編號3 部分:經被害人楊淳茹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20 至421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20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中壢普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9 號帳戶提款卡可佐。

4.如附表二編號4 部分:經被害人張筌鈞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79 至282 、289 至290 頁),並有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帳戶明細(見同上卷第283 至288 頁)、復華銀行天母分行99年3 月10日元天母字第005 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99年3 月24日合金族存字第0990000731號函、日盛商業銀行99年3 月8 日日銀字第0992E00027480 號函、永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99年3 月3 日永豐銀蘭雅分行(009 )字第00005 號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9年3 月3 日(99)兆銀重字第46號函、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二重分行99年3 月8 日(99)上二重字第11號函(見本院卷一第229 至230 、219 至220 、222 至223 、225 至226 、232 至233 、235 至236 頁)可稽,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永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楊紫研帳戶存摺、復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楊紫研帳戶存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張群偉帳戶存摺、萬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鄧俊杰帳戶存摺、聯邦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鄧俊杰帳戶存摺可資為佐。

5.如附表二編號5 部分:經被害人李文源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27 至430 、434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31 至432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4 號帳戶提款卡可佐。

6.如附表二編號6 部分:經被害人賴煖婷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35 至436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38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可佐。

7.如附表二編號7 部分:經被害人林育徵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39 至440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41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可佐。

8.如附表二編號8 部分:經被害人邱金城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23 至424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26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可佐。

9.如附表二編號9 部分:經被害人王奕升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43 至444 、447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45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可佐。

10.如附表二編號10部分:經被害人李明道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62 至363 、366 至367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64 頁)、人頭帳戶王智願帳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760 至764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王智願帳戶存摺可佐。

11.如附表二編號11部分:經被害人王秋娟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68 至370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71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臺北富邦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楊景旭帳戶存摺可佐。

12.如附表二編號12部分:經被害人王佐人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29 至230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31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81 號李振瑋帳戶存摺可佐。

13.如附表二編號13部分:經被害人林重義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33 至237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81號李振瑋帳戶存摺可佐。

14.如附表二編號14部分:經被害人謝宇恆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58 至359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61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日盛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葉家富帳戶存摺可佐。

15.如附表二編號15部分:經被害人康金財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61 至263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黃詩育帳戶存摺可佐。

16.如附表二編號16部分:經被害人陳培櫻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65 至266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67 至268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黃詩育帳戶存摺、)、桃園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郭信忠帳戶存摺可佐。

17.如附表二編號17部分:經被害人黃淑媛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69 至270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71 頁)可佐。

18.如附表二編號18部分:經被害人林佳勳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73 至274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75 頁)可佐。

19.如附表二編號19部分:經被害人黃振昇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91 至292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林家德帳戶存摺可佐。

20.如附表二編號20部分:經被害人劉曉梅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56 至257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59 至260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李燕華帳戶存摺可佐。

21.如附表二編號21部分:經被害人盧俊榮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23 至228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林建智帳戶存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154 號古詩坪帳戶存摺可佐。

22.如附表二編號22部分:經被害人鄭舜仁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45 至247 、250 至251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48 至249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李燕華帳戶存摺可佐。

23.如附表二編號23部分:經被害人張朝強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18 至321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桃園大園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 號郭信忠帳戶存摺可佐。

24.如附表二編號24部分:經被害人曹雲傑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22 至323 、325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24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桃園大園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 號郭信忠帳戶存摺可佐。

25.如附表二編號25部分:經被害人張宸輔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52 至253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55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李燕華帳戶存摺可佐。

26.如附表二編號26部分:經被害人莊明安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35 至336 、340 至341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帳戶明細(見同上卷第337 至338 頁)、臺灣郵政頭屋郵局99年1 月29日覆函、華泰銀行大同分行99年3 月4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1792 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77-1 至177-2 、252 至253 頁)可稽,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陳俊國帳戶存摺可佐。

27.如附表二編號27部分:經被害人盧彥有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76 至277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78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長安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61號李振瑋帳戶存摺可佐。

28.如附表二編號28部分:經被害人林明慧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16 至218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41號帳戶存摺可佐。

29.如附表二編號29部分:經被害人蔡嘉仁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42 至344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童惠真帳戶存摺可佐。

30.如附表二編號30部分:經被害人林文凱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46 至347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48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童惠真帳戶存摺可佐。

31.如附表二編號31部分:經被害人韋俊宏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50 至351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帳戶明細(見同上卷第353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童惠真帳戶存摺可佐。

32.如附表二編號32部分:經被害人陳怡秀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54 至355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56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復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50號李奇明帳戶存摺可佐。

33.如附表二編號33部分:經被害人王鳳琴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20 至222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597號戴秀英帳戶存摺、提款卡可佐。

34.如附表二編號34部分:經被害人黃衍蓁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94 至295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96 頁)、人頭帳戶江維元之資料分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14 至815 頁)可稽,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永豐銀行南崁分行(原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江維元帳戶存摺、苗栗後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1 號楊志雄帳戶存摺可佐。

35.如附表二編號35部分:經被害人尹筱喬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97 至298 、301 至302 頁)、人頭帳戶江維元之帳戶資料、分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14 至815 頁)可稽,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299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永豐銀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江維元帳戶存摺可佐。

36.如附表二編號36部分:經被害人黃聖婷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11 至312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苗栗後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1 號楊志雄帳戶存摺可佐。

37.如附表二編號37部分:經被害人廖宗亮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14 至315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17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苗栗後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1 號楊志雄帳戶存摺可佐。

38.如附表二編號38部分:經被害人林怡君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97 至399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三重忠孝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劉國偉帳戶存摺可佐。

39.如附表二編號39部分:經被害人李璧蓉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38 至240 頁)、人頭帳戶李奇明之帳戶資料、歷史對帳單(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31 至836 頁)可稽,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陳靖濬帳戶存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奇明帳戶存摺、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陳明忠帳戶存摺可佐。

40.如附表二編號40部分:經被害人王慶芬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03 至305 、309 至310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06 至307 頁)、人頭帳戶李奇明之帳戶資料、歷史對帳單(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31 至836 頁)可稽,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摺、臺北富邦銀行龍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李奇明帳戶存摺可佐。

41.如附表二編號41部分:經被害人郭金發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73 至374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76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第一銀行草店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簡中聖帳戶存摺可佐。

42.如附表二編號42部分:經被害人張惠琪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242 至243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陳明忠帳戶存摺可佐。

43.如附表二編號43部分:經被害人梁興讓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26 至329 、333 至334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31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中壢華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2 號陳明章帳戶存摺可佐。

44.如附表二編號44部分:經被害人林淵棟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01 至402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盧重燐帳戶存摺可佐。

45.如附表二編號45部分:經被害人江蕙羽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05 至406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07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盧重燐帳戶存摺可佐。

46.如附表二編號46部分:經被害人劉昱恆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09 至410 、412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411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盧重燐帳戶存摺可佐。

47.如附表二編號47部分:經被害人蔡耀德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13 至414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8 紙(見同上卷第415 至416 頁)、人頭帳戶鄧郢奇帳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789 至795頁)可稽,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鄧郢奇帳戶存摺可佐。

48.如附表二編號48部分:經被害人朱寶章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89 至391 頁)、人頭帳戶曹益彰帳戶資料、交易明細查詢單可稽(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65 至869 頁),及分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曹益彰帳存摺、自被告卓士傑住處查扣之該帳戶提款卡,自被告卓士傑住處查扣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瑞益帳戶存摺可佐。

49.如附表二編號49部分:經被害人王昱蒼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86 至387 頁),並有人頭帳戶黃玉芳帳戶資料、對帳單細項可稽(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42 至844 頁),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陽信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盧重燐帳戶存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黃玉芳帳戶存摺可佐。

50.如附表二編號50部分:經被害人柯奇緯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77 至378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80 至381 頁)、人頭帳戶簡中聖帳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23 至826 頁)可稽,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第一銀行草店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簡中聖帳戶存摺、中壢華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2 號呂依婷帳戶存摺可佐。

51.如附表二編號51部分:經被害人劉大成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82 至384 頁),並有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葉欣怡帳戶存摺、自被告卓士傑住處查扣之該帳戶提款卡可佐。

52.如附表二編號52部分:經被害人李文泉於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393 至394 頁),並有被害人匯款單(見同上卷第395 頁)、人頭帳戶鄧郢奇帳戶資料、帳戶明細查詢(見偵字第11892 號卷四第870 至882 頁)可稽,及自共犯周金保住處查扣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鄧郢奇帳戶存摺、自被告卓士傑住處查扣之該帳戶提款卡可佐。承上,足證上開被害人等確係遭詐騙集團成員之詐欺或恐嚇而以匯款至人頭帳戶之方式交付款項,首堪認定。

(二)被告蔡立模部分:

1.被告蔡立模參與詐騙集團之情形,經其於警詢中陳稱:由大陸地區成員向不特定人詐騙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伊於95年10月初因看報載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接觸,一開始是負責收存摺,約12月初開始進而參與提款及存放現金之工作,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小胡」或「可樂」聯絡,先至快遞公司或車站收人頭帳戶包裹,測試可用後,回報「小胡」或「可樂」,再經通知將人頭帳戶內的錢領出,提款過數十次,約計200 萬元,並依指示存入指定帳戶,伊個人獲利約其中6 %即12萬元,所收到的除警方在卓士傑住處搜到的17本外,其餘均已丟棄,卓士傑因缺錢花用,亦有幫伊提款,「小胡」、「可樂」分屬不同之詐騙集團,伊認識周金保、鄭崇宏亦擔任車手工作,但受僱於何人,伊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一第65至68頁)。及於偵查中陳稱:伊受大陸地區成員指示做事,在中壢一帶找便利商店或銀行之提款機領錢,領過約200 萬元,領出來的錢匯進大陸地區成員所給的帳號等語(見偵字第3319號卷二第184 頁),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就參與詐騙集團之犯行為認罪之表示,是被告蔡立模明知所提領之款項,為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以不法手段使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而取得,猶仍負責臺灣地區關於提款之各項事宜,其參與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至明。

2.被告蔡立模雖辯稱:伊與周金保是各做各的,大陸方面與伊聯絡的是「小胡」、「可樂」,與周金保聯絡的是「法拉利」、「阿雄」、「美樂」,應是不同集團,在周金保住處搜出之提款卡等物,伊並未經手,在卓士傑住處所搜出存摺、提款卡等物,部分跟伊有關,是卓士傑來跟伊做之後的部分,大陸地區成員晚上打來是與卓士傑聯絡等語。然查:

⑴被告蔡立模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與周金保聯絡的「法拉利」、「阿雄」、「美樂」,與伊所聯繫的「小胡」、「可樂」,應是不同的詐騙集團,但實際上情形伊並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反面至56頁),亦表示對於大陸地區「法拉利」、「阿雄」、「美樂」、「小胡」、「可樂」等人之實際組成集團狀況,並不了解。而該等大陸地區成員以電話聯絡蔡立模或周金保時,係逕自交代蔡立模或周金保應自何帳戶、提何款項,至相關被害人因受詐騙或恐嚇而將款項匯入幾個帳戶、總共多少錢,是否每一帳戶均聯繫臺灣地區之同一人領取,並未向蔡立模或周金保進一步說明,對於蔡立模、周金保係如何找人提款、如何保管款項、分得酬勞等,亦未加詢問,其等對話均針對單一帳戶之提領相關事項、所提金額如何交付等,並無可能言及該詐騙集團於大陸地區之所有成員,是被告蔡立模既不知實際情形,所稱「小胡」、「可樂」與「法拉利」、「阿雄」、「美樂」係不同集團成員等語,當係臆測。

⑵又依證人周金保於警詢時所稱:伊看報紙人事廣告應徵,自96年1 月初開始從事提領人頭帳戶金錢,僅有收到電話通知,未見到對方,伊見過蔡立模2 次,伊經由大陸地區電話指示向蔡立模聯絡並購買人頭帳戶,共購買3 本,每本1 萬元,大陸有一綽號「小胡」之詐欺集團,24小時都有叫伊等提款,另伊還有替大陸地區綽號「法拉利」、「阿雄」、「美樂」的詐欺集團領錢,蔡立模是幫大陸地區綽號「美樂」之集團領錢,伊也曾向蔡立模調用人頭帳戶等語(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一第50至51、第56頁反面),足見被告蔡立模所取得之人頭帳戶資料,有與周金保相互流用,而與周金保聯繫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亦包括「小胡」,另被告蔡立模有幫大陸地區之「美樂」提領款項,是與被告蔡立模、周金保聯繫之大陸地區成員,係有所互通而非毫不相干。

⑶證人周金保於偵查中亦稱:伊自96年1 月加入詐騙集團,與「法拉利」、「阿雄」、「小胡」電話聯絡,詐欺集團會告知提款卡等物放在哪裡,伊過去拿、負責領錢、匯錢,伊叫鄭崇宏、卓士傑領錢,伊自己也有領錢,報酬是抽6 %;如2 人一起做,就各3 %,三人就各2%,查扣之存摺、提款卡係「法拉利」、「阿雄」寄到新屋,然後伊去領取,領到錢後,詐欺集團會給伊帳戶,叫伊匯進去,伊有請江淑娟、江月琴試卡,鄭崇宏、卓士傑2 人說要賺錢,故叫其等去領錢;伊未叫蔡立模幫伊領過款,「法拉利」、「阿雄」部分都是伊在處理,「小胡」部分伊與蔡立模都有幫忙領;伊弟周金雄也有跟伊做過一陣子,負責領錢等語(見偵字第3319號卷二第195 、233 頁)。參以卷內警方對相關行動電話進行監聽結果,與周金保連繫之大陸地區成員包括「法拉利」、「阿雄」、「美樂」、「小胡」,有監聽譯文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二第458 至477 頁),足徵大陸地區成員「小胡」除與周金保聯繫領款事宜外,亦有與被告蔡立模聯繫,故被告蔡立模、周金保2 人接獲大陸地區成員指示後,雖不曾委由對方前往提款,然仍有相同之大陸地區上游成員分別與其等連繫。

⑷再查,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犯行,被害人朱寶章接獲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之詐騙電話後,於96年1 月31日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先匯19983 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曹益彰帳戶,另匯3000元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簡瑞益帳戶,而上開曹益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係自周金保處扣案,另上開簡瑞益帳戶之存摺,則係於被告卓士傑處扣案,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見偵字第3319號卷第50至75頁、94至106頁),並參以被告卓士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在伊住處查扣的提款卡,若為周金保交給伊的卡,是沒用的,周金保有一些沒有用的存摺、提款卡沒有丟掉,拿給伊要伊幫忙留著;若為蔡立模交給伊的卡,其中有部分是已經領過的,伊之所以還留著,是因為大陸那邊還有可能通知伊還有錢進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反面至56頁),核該案發生時間為96年1 月31日,亦與被告卓士傑轉而接受被告蔡立模指示、與之分工接聽電話、提領款項之時間相謀,故上開於被告卓士傑查扣之簡瑞益帳戶資料,當係被告蔡立模有所參與之犯行。由此可知,同一被害人被詐欺之款項,大陸地區成員亦有可能指示其匯入不同人頭帳戶,再依該等人頭帳戶資料前所交付之對象為被告蔡立模或周金保而通知其等提領款項,如依被告蔡立模所辯,「法拉利」、「阿雄」、「美樂」與「小胡」、「可樂」分屬不同集團,何以致此?而證人周金保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蔡立模表示有幫叫「可樂」的人做,伊與蔡立模聊天,「可樂」與「美樂」可能是同一個人,因伊等聊到「可樂」與「美樂」講話的口氣,很像同一個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故縱被告蔡立模僅接獲「小胡」、「可樂」之電話,然「小胡」有與周金保聯繫提款事宜,「可樂」與「美樂」又或係同一人,於周金保所持人頭帳戶不足時,大陸地區成員曾多次指示其向被告蔡立模調取,同一被害人被詐欺之款項,又有經大陸地區成員分別指示被告蔡立模、周金保提領之情形,足徵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或為分散下游成員被查獲時循線上追之風險,分由不同之人或同一人使用不同綽號與在臺灣地區之不同下線聯繫,實則於上游部分仍係同一集團之成員,始有此等相互流通之情形。

⑸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等判例意旨參照)。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被告蔡立模自承於95年10月初因看報載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接觸,一開始是負責收存摺,其後開始進而參與提款及存放現金之工作等語,迄至96年2 月2 日被警查獲,其既與周金保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分工其中部分行為,自應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52所示全部之行為負責。被告蔡立模此部分所辯,及證人周金保、鄭崇宏等人關於被告蔡立模與周金保係不同線、不同組織、各做各的等證詞,均不足採。

(三)被告周金雄部分:

1.被告周金雄參與詐騙集團之情形,經其於警詢中陳稱:伊自96年1 月初,因伊兄周金保人手不足而開始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係對周金保負責,周金保親自將伊獲利部分交給伊,伊已用於償債等語(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一第75至76頁)。另經證人周金保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周金雄95年底失業,向伊借錢,伊找周金雄幫伊領詐欺集團的錢,會拿提款卡給周金雄去領錢;伊當日接獲指示,約下午3 、4 時,到新屋交流道附近空軍一號車站去取包裹,裡面有存摺、提款卡、密碼明細,鄭崇宏同時幫伊領錢,伊會聯絡鄭崇宏到新屋取貨,伊將當天所取得包裹分一部分給鄭崇宏,另一部分就拿到中壢旅館給周金雄;後來就等大陸地區成員電話指示,再轉為吩咐周金雄、鄭崇宏去取款,其等提領完成後會回報給伊,伊再回報給大陸地區成員;其等隔日約凌晨一、兩點工作完畢,伊再去向鄭崇宏、周金雄取款或是其等送錢過來,伊會扣取佣金給其等,餘款才收下;周金雄大約做了一週,該週每日大陸地區的人都會通知伊,伊會給周金雄所領款項2 %的佣金,該段期間拿給周金雄的人頭帳戶提款卡,少則一張,多則有好幾張,都是不同人、不同行庫的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伊為了好記及好下達指示,拿到卡片之後就變更為一樣密碼,伊叫周金雄去超商領錢,因為做車手,每日都在領錢,超商比較方便,到處都有,伊拿提款卡給周金雄之後就離開,待大陸地區成員有錢進戶頭,才電話通知周金雄去領何行庫、帳號、金額,有幾千元也有2 、3 萬元,等大陸地區成員通知休息了,意即今日工作到此,伊就會通知周金雄把錢拿來給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5 至188 頁),堪認明確。

2.被告周金雄雖辯稱伊不知係幫詐騙集團提款,待向周金保詢問得知後,即未再繼續做等語。然查,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印鑑章、提款卡、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應妥為保管以防止被他人冒用,除非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此為一般人均有之認識,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對方之可靠性及其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又參諸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恫嚇之事屢見不鮮,詐騙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詐騙事由,或以家人遭擄、將對其家人不利等恐嚇事由,使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真或心存恐懼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應已成為生活常識。被告周金雄迭自周金保處取得不同人之提款卡,其與周金保均與各該帳戶之申辦人素不相識,毫無親誼故舊或信任關係,竟專事等候周金保通知,不分日夜,須即刻持不同人之提款卡前往設於便利商店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之工作,且可於提款後,分得其中一定比例之報酬,此等行為,除係擔任車手提領不法款項外,未見被告周金雄提出任何其他工作有類似作為之情形;被告周金雄於行為當時已35歲,已具相當之社會經驗,其對於所為者何,當無不知之理,其空言否認,稱如此工作一週後,經詢問周金保,始知違法等語,悖於常情,難以為採。

3.被告周金雄復辯稱其係於95年底參與提領款項之工作,與本件經起訴之犯行均不相關等語,然查,被告周金雄係受周金保之指示提領款項,而周金保之參與情形,經其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自96年1 月初加入詐騙集團,提款卡係寄到新屋空軍一號站,鄭崇宏、卓士傑2 人說要賺錢,故叫他們去領錢,伊弟周金雄也有跟伊做過一陣子,負責領錢,伊自己也有領錢,領到錢後,詐欺集團會給伊帳戶,叫伊匯進去,剛開始全部報酬是6 %,一週後伊要求提高至8 %,如2 人一起做,就各分一半,三人一起做就各三分之一等語(見偵字第3319號卷二第195 、233 頁、原審易字卷二第79頁、易緝字卷第80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從95年底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繫從事詐騙工作,因連絡細節、準備,還需一段時間,參與提款是從96年1 月6 日開始,之前無其他提款之參與詐騙犯行,周金雄開始做時,與鄭崇宏重疊大約一週左右,周金雄提款次數伊不記得,約一個多禮拜,報酬伊與周金雄對分,約兩、三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反面至162 頁);承上證詞,周金保係自96年1 月6 日起,始從事參與詐騙集團之提領款項工作,被告周金雄係受周金保之指示而為,自無可能更早於周金保而於95年底即受周金保指示提領款項,其所辯不足為採。又雖證人周金保證稱被告周金雄參與犯行一個多禮拜,惟未能明確指明其時間,依有利於被告周金雄之採證原則,認其參與犯行1週,即自96年1 月6日起至12日為止。

(四)被告卓士傑部分:

1.被告卓士傑參與詐騙集團之情形,經其於警詢中陳稱:伊自因鄭崇宏介紹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提領贓款,錢都交給周金保、蔡立模,周金保、蔡立模會將贓款交給上面及算錢,查扣之8 萬2000元即為自人頭帳戶提領出來之款項,扣案電話為伊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之用,帳戶等物係周金保、蔡立模拿給伊,伊可分得報酬等語(見偵字第11892號卷一第71頁),另於偵查中陳稱:伊幫詐集團領錢,向周金保負責,有時蔡立模也會叫伊做,或有時蔡立模有事要忙,會將事情交給伊,有時其等在睡覺,會直接叫上手的「小胡」、「可樂」打電話給伊,伊與周金保是坐同一台車去領錢,領完錢就直接把錢及提款卡交給周金保,另蔡立模則是會將提款卡交給伊,領到錢之後,蔡立模會來找伊,提款卡有時會拿回去,有時不會等情(見偵字第3319號卷二第187 至188 頁);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跟蔡立模做的時候,白天是一起做,晚上蔡立模要休息,會將全部交給伊,第二天,蔡立模會來找伊,伊等再一起出去做,「可樂」、「小胡」晚上打來,都是與伊聯絡伊幫蔡立模做時,有時會幫周金保一起提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反面至56頁、第86頁反面);核與證人周金保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96年1 月份認識卓士傑,係在認識鄭崇宏一個多月之後,由鄭崇宏介紹,鄭崇宏稱卓士傑也想幫詐騙集團提款賺錢,卓士傑做一週多就出事,鄭崇宏、卓士傑是一起從臺北來中壢,伊將提款卡拿給鄭崇宏,不知鄭崇宏如何與卓士傑分工,卓士傑幫伊做兩、三天,後來蔡立模缺人,就將卓士傑調過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9頁)、證人蔡立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6年1 月底認識卓士傑,因伊當時從事車手工作,白天晚上都一人做,可能24小時,工作量大忙不過來,故伊負責白天,卓士傑做晚上,大陸地區寄提款卡過來,都是伊去領,伊會將晚上部分的提款卡拿給卓士傑,把電話給卓士傑,大陸地區打電話來,晚上就是卓士傑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0 頁反面至191 頁),均相符合,堪認為真。

2.被告卓士傑雖辯稱其係96年1 月28日始參與詐騙集團等語,惟參諸證人周金保於警詢時所稱:蔡立模與卓士傑於96年1 月中旬開始與伊一起領錢等語(見偵字第3319號卷第20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則先後證稱:伊由鄭崇宏介紹而認識卓士傑,鄭崇宏稱卓士傑也想幫詐騙集團提款賺錢,卓士傑做一週多就出事,卓士傑幫伊做兩、三天,是跟鄭崇宏一起,後來蔡立模那邊缺人,就將卓士傑調過去,卓士傑頂多幫蔡立模做一週就被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9頁、卷二第162 頁),另證人鄭崇宏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卓士傑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係被抓前不超過一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8 頁反面),則證人周金保、鄭崇宏關於被告卓士傑何時參與詐騙集團,均未能明確指明其時間,然被告卓士傑係於鄭崇宏之後方加入該集團,故依有利於被告卓士傑之採證原則,及取上開證人證詞相符者,認定被告卓士傑參與犯行之時間為一週,而其等最後一次犯行係在96年2 月1 日(如附表二編號52所示),故認被告卓士傑係涉及自96年1 月27日起至96年2 月1 日止之犯行。被告卓士傑所辯自96年1 月28日起始為參與,不足為採。

(五)被告蔡立模、周金雄雖均辯稱不知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有如附表二編號4 、19(僅被告蔡立模)所示恐嚇被害人之行為等語。惟查,依卷內資料顯示,被告蔡立模於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繫時、被告周金雄於受周金保指示提款時,均已知係不法款項,至對該等款項之來由,皆非所問,此參諸證人周金保於原審審理中陳稱:伊只是替「阿雄」他們提領款項,不知「阿雄」他們的手法是詐欺或恐嚇,只是經通知去領錢而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6頁),另證人鄭崇宏亦稱:伊也不知是詐欺或恐嚇,伊都是聽周金保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6頁),被告卓士傑亦稱:伊不太清楚詐騙集團成員是用何手段去騙被害人的錢,伊只是負責領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6頁),即可得證,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及其他臺灣地區之共犯雖未分攤以電話與被害人聯繫之工作,然均未甄別必係因詐欺行為取得,始願參與。而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向被害人訛取款項,既能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必密切觀察被害人之反應而擇能達成目的之言詞為之,於發現以恫嚇之言詞使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被害人張筌鈞、編號19所示之被害人黃振昇因恐懼而同意匯款,即出以各該不利於生命、身體安全之言詞,當不違背該集團其他成員謀財之本意。被告蔡立模、周金雄2 人對於一般人頭帳戶係為不法集團用於詐騙或恐嚇被害人匯入款項,以逃避查緝,其2 人於提領如附表二編號4 、19(僅被告蔡立模)所示款項時,亦未詢問來源,難認該等恐嚇之行為違背其等參加上開詐騙集團之本意,其2 人所辯不知情亦未參與等語,均無足採。

(六)又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以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語音託撥及網路約定轉帳之國際詐騙電話機房平台,至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雖均未以電話行騙被害人之行為,然其等除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外,被告蔡立模、卓士傑並負責接聽大陸地區成員通知提款之電話,均屬構成要件之行為至明。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亦包括間接之聯絡,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犯罪之目的,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已如前述;大陸地區成員於騙取被害人之信任或致生恐懼後,指示各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非一,見被害人已為匯款後,即與持有各該人頭帳戶之臺灣地區各聯絡人分別連繫,其中部分人自行或再指派車手立即經由自動提款機提款,另部分人則至金融機構臨櫃提領大筆款項,所各參與者,均為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各參與之人均應就各犯罪事實同負全責。被告卓士傑辯稱其所為僅合於幫助詐欺犯行、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辯稱臨櫃提款部分與其等無關等語,實不足採。

(七)綜上各節,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蔡立模、卓士傑、周金雄等人所辯皆不足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蔡立模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18、20至52所示之行為、被告周金雄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5 所示之行為、被告卓士傑所為如附表二編號33至52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等人係犯幫助詐欺罪,尚有未洽,理由如上,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另被告蔡立模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 、19所示之行為,被告周金雄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事實部分,已載明關於附表二編號4 、19(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編號三編號16、17)所示之行為,係對被害人張荃鈞、黃振昇為恐嚇勒索、聲稱將對被害人家人不利等恐嚇行為,於該等部分猶引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罪,顯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此部分起訴法條亦予變更。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各所為上開行為,與附表二各編號「臺灣地區涉案共犯」欄所載之其他臺灣地區成員、其餘大陸地區「法拉利」、「阿雄」、「美樂」、「小胡」、「可樂」、其他數名不詳成年男女間,關於各該次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關於附表二編號4 、5 、8 至11、13、16、19至22、24、26、27、31、34、39、40、43、45、47至50、52所示之詐欺或恐嚇行為部分,均使各被害人多次交付財物,無證據顯示為不同時間所為,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其中編號4 、5 部分)、卓士傑(其中編號34以後之部分)與其餘共犯係於緊密連接之時間、地點所接續詐欺或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應各論以接續一罪。被告蔡立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52、被告周金雄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被告卓士傑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3至52所示各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皆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理由及科刑部分: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一)被告周金雄、卓士傑均僅參與其中部分犯行,且二人參與時期不同,已如前述,原審判決就各罪均將其二人論為共同正犯,尚有違誤。(二)原審判決於事實欄記載被告周金雄於如附表二編號4 (即原判決編號16)所示犯行部分,為恐嚇取財罪之共犯,惟於主文欄所引據之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6部分,則以被告周金雄係犯「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見原審判決第40頁倒數第10行)之詐欺取財罪,有所未符。(三)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分別為表列各編號被告所有之物,且為其等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之用,均經查扣在案,原審判決均未宣告沒收,且未說明其理由,尚有未備。(四)附表二編號6 至52關於被告周金雄部分、編號1 至32關於被告卓士傑部分,均不能證明其等犯罪,如後所述,原審判決對該等部分竟均為有罪之諭知,亦嫌速斷,無可維持。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均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被告蔡立模上訴理由略以:伊與周金保係各做各的,伊僅有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可樂、小胡2 人連繫,且伊僅底層領錢者,雖認知為詐騙得來的錢,但對上游成員之恐嚇犯行無法預知,對恐嚇部分無犯意之聯絡,伊因應徵工作誤上賊船,請從輕量刑等語;被告周金雄上訴理由略以:伊受周金保之託,代為領款4 、5 次,然係在95年底,附表二各詐欺、恐嚇犯行,伊均不知情,且一發覺不對,即完全脫離等語;被告卓士傑上訴理由略以:伊係自96年1 月底始參與犯行,主觀上僅幫助詐欺集團提款,係詐欺之幫助犯等語。然查,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3 人涉有上開犯行,本院已一一列舉其事證及說明其理由如上,上訴意旨各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無理由;被告周金雄、卓士傑關於後述無罪部分之上訴,則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尚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3 人部分均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蔡立模負責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主要成員聯絡,取得並保管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再為其餘工作之分工、報酬分配等、被告卓士傑與蔡立模、周金保配合,除受指示提領款項外,並與蔡立模輪班接聽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之電話,且為蔡立模、周金保保管部分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被告周金雄係受周金保指示,負責提領贓款等各人涉案情節之輕重、於所犯各罪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之金額、損失程度,及被告蔡立模已與被害人莊英勳、林育徵、王佐人、林重義、尹筱喬、張宸輔、林明慧、林文凱、陳怡秀、王鳳琴、廖宗亮、劉昱恆、朱寶章、劉大成等14人達成和解,另被告卓士傑亦與被害人王鳳琴、廖宗亮、劉昱恆、朱寶章、劉大成等5 人達成和解,獲得其等之諒宥,有各該和解書在卷可稽,被告卓士傑且為認罪之表示,犯後態度尚佳,及參酌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各犯行所生之危害、被告周金雄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3 、4 項所示之刑。又被告蔡立模、周金雄、卓士傑所犯各罪皆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或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分別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之規定,各減其等各該罪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一各編號「主刑」欄所示),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卓士傑行為後,易刑處分之規定,雖先於98年1 月21日經修正刑法第41條第8 項為:「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並於98年9 月1日施行。再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於99年1 月1 日施行,惟關於定應執行部分之修正,與本案被告卓士傑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均逾6 個月者無關,其餘修正內容則屬檢察官執行刑罰時之斟酌事項,故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均附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提款卡,為各該帳戶所有人所出售或提供,或屬共同正犯所有,或屬幫助犯所有,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於各該次犯罪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行動電話、SIM 卡,業據被告蔡立模、卓士傑、證人周金保、鄭崇宏於原審審理中分別陳稱為其等所有,並用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二第73頁、見偵字第11892 號卷第65頁),故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應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52所示各罪、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應於如附表二編號33至52所示各罪,均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存摺、提款卡等,尚無證據證明曾為本案各犯罪所用;另扣案之現金部分,經證人周金保證稱:係「阿雄」等人的犯罪所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4頁)、被告卓士傑供稱:是伊要交給周金保的錢,是伊當車手領出來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4至75頁)、被告蔡立模供稱:伊被查扣的19萬7000元,是伊從人頭帳戶領出來的,是「可樂」等人叫伊領的等語(見偵字第11892 號卷一第65頁、原審卷二第75頁),故該等現金應屬被害人等所有;其餘扣案之租賃契約書、印章、身分證影本、記事本、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匯款單等物,均非直接供本件各犯罪所用或所生、所得之物;故均不對之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金雄尚參與如附表二編號6 至52所示之犯行、被告卓士傑尚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32所示之犯行等情,因認其等另涉有各該部分之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業已修正為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職權進行主義為輔,檢察官立於原告之地位,其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有積極舉證之義務,刑事被告則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被告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之規定,負積極舉證之責。

三、訊據被告周金雄、卓士傑2 人均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被告周金雄辯稱:其僅有提領數件即退出等語。被告卓士傑辯稱:其係自96年1 月底開始依周金保、蔡立模指示提領款項等語。公訴意旨認被告周金雄、卓士傑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其等及共犯關於其等擔任車手之供述、被害人等之指訴、電話監聽譯文、被告蔡立模、周金保將所提領款項匯給大陸地區成員之匯款單等,為其論據。然查,被告周金雄雖自96年1 月6 日起擔任為上開詐騙集團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然於一週後即96年1 月13日起即行退出而未繼續參與;另被告卓士傑則係自96年1 月26日起,始經鄭崇宏之介紹而開始擔任車手、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繫等工作,一週後即於96年2 月2 日為警查獲等情,相關論證均如前述;被告周金雄、卓士傑雖於原審審理中均為認罪之表示,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補強證明被告周金雄自96年1 月13日之後仍有參與如附表二編號6 至52所示之犯行,或被告卓士傑於96年1 月25日之前亦有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32所示之犯行,被告周金雄、卓士傑所辯僅參與其中部分犯行,經對照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周金保、鄭崇宏之上開證詞,非不可採,足資構成對此部分起訴事實之合理懷疑。該等部分既均不能證明被告周金雄、卓士傑犯罪,自應分別對其等被訴之該等部分犯行,各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對應之│                                        │                │
│號│事實、│         主           刑                │     從 刑      │
│  │被害人│                                        │                │
├─┼───┼────────────────────┼────────┤
│ 1│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1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一、如附表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莊英勳│周金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2│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林士傑│周金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3│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3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二、如附表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楊淳如│周金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4│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4 │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張筌鈞│周金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5│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5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三、如附表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李文源│周金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6│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6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四、如附表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賴煖婷│                                        │                │
├─┼───┼────────────────────┼────────┤
│ 7│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7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四、如附表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林育徵│                                        │                │
├─┼───┼────────────────────┼────────┤
│ 8│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8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五、如附表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邱金城│                                        │                │
├─┼───┼────────────────────┼────────┤
│ 9│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9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六、如附表四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王奕升│                                        │                │
├─┼───┼────────────────────┼────────┤
│10│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0│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李明道│                                        │                │
├─┼───┼────────────────────┼────────┤
│11│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1│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王秋娟│                                        │                │
├─┼───┼────────────────────┼────────┤
│12│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2│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之物,均沒收。  │
│  │      │                                        │                │
│  │王佐人│                                        │                │
├─┼───┼────────────────────┼────────┤
│13│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3│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林重義│                                        │                │
├─┼───┼────────────────────┼────────┤
│14│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4│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謝宇恆│                                        │                │
├─┼───┼────────────────────┼────────┤
│15│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5│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康金財│                                        │                │
├─┼───┼────────────────────┼────────┤
│16│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6│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培櫻│                                        │                │
├─┼───┼────────────────────┼────────┤
│17│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7│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黃淑媛│                                        │                │
├─┼───┼────────────────────┼────────┤
│18│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8│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林佳勳│                                        │                │
├─┼───┼────────────────────┼────────┤
│19│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19│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黃振昇│                                        │                │
├─┼───┼────────────────────┼────────┤
│20│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0│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劉曉梅│                                        │                │
├─┼───┼────────────────────┼────────┤
│21│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1│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盧俊榮│                                        │                │
├─┼───┼────────────────────┼────────┤
│22│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2│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鄭舜仁│                                        │                │
├─┼───┼────────────────────┼────────┤
│23│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3│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張朝強│                                        │                │
├─┼───┼────────────────────┼────────┤
│24│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4│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曹雲傑│                                        │                │
├─┼───┼────────────────────┼────────┤
│25│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5│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之物,均沒收。  │
│  │      │                                        │                │
│  │張宸輔│                                        │                │
├─┼───┼────────────────────┼────────┤
│26│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6│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莊明安│                                        │                │
├─┼───┼────────────────────┼────────┤
│27│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7│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盧彥有│                                        │                │
├─┼───┼────────────────────┼────────┤
│28│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8│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林明慧│                                        │                │
├─┼───┼────────────────────┼────────┤
│29│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29│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蔡嘉仁│                                        │                │
├─┼───┼────────────────────┼────────┤
│30│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30│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林文凱│                                        │                │
├─┼───┼────────────────────┼────────┤
│31│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31│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韋俊宏│                                        │                │
├─┼───┼────────────────────┼────────┤
│32│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編號32│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怡秀│                                        │                │
├─┼───┼────────────────────┼────────┤
│33│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33│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七、如附表四、五│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王鳳琴│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34│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衍蓁│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5│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35│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尹筱喬│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6│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36│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聖婷│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7│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37│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廖宗亮│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8│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38│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林怡君│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9│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39│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璧蓉│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0│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0│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慶芬│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1│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1│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郭金發│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2│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2│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惠琪│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3│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3│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梁興讓│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4│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4│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林淵棟│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5│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5│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江蕙羽│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6│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6│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恆│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7│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7│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蔡耀德│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8│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48│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八、如附表四、五│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朱寶章│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9│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49│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昱蒼│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0│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五│
│  │編號50│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柯奇緯│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1│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51│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九、如附表四、五│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劉大成│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2│附表二│蔡立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編號52│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十、如附表四、五│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李文泉│卓士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
┌─┬────┬───┬─────┬──────┬──────────────┐
│編│臺灣地區│被害人│遭詐騙或恐│詐騙或恐嚇  │     被害人匯出款項情形     │
│號│涉案共犯│      │嚇時間地點│言詞        │                            │
├─┼────┼───┼─────┼──────┼──────────────┤
│ 1│周金保  │莊英勳│96年1 月6 │佯稱:網路援│於96年1 月6 日16時3 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15時30分│交,要先確認│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華南商業│
│  │鄭崇宏  │      │許,在新竹│身分,請至AT│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2998 元│
│  │周金雄  │      │縣竹東鎮  │M 依指示操作│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帳│
│  │江淑娟  │      │          │確認身分云云│號0000000000000000731 號帳戶│
│  │江月琴  │      │          │            │內(提款卡於周金保處扣案)。│
├─┼────┼───┼─────┼──────┼──────────────┤
│ 2│周金保  │林士傑│96年1 月8 │佯稱:網路交│於96年1 月8 日(原判決誤載為│
│  │蔡立模  │(原判│日(原判決│友,要見面請│18日)23時21分許,在中國信託│
│  │鄭崇宏  │決誤載│誤載為9 日│先匯款云云  │商業銀行某自動櫃員機,匯款  │
│  │周金雄  │為林世│),在桃縣│            │28000 元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
│  │江淑娟  │傑)  │龍潭鄉    │            │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96│
│  │江月琴  │      │          │            │5 號鍾正彬(原名張正彬)帳戶│
│  │        │      │          │            │內。                        │
├─┼────┼───┼─────┼──────┼──────────────┤
│ 3│周金保  │楊淳茹│96年1 月11│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1日20時許,在臺北│
│  │蔡立模  │      │日18時許,│物付款方式設│市○○路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
│  │鄭崇宏  │      │在臺北市  │定成約定轉帳│29982 元入中壢普仁郵局帳號70│
│  │周金雄  │      │          │,如不取消會│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提│
│  │江淑娟  │      │          │每月轉帳扣款│款卡於周金保處扣案)。      │
│  │江月琴  │      │          │,請至ATM 依│                            │
│  │        │      │          │指示操作取消│                            │
│  │        │      │          │約定轉帳功能│                            │
│  │        │      │          │云云        │                            │
├─┼────┼───┼─────┼──────┼──────────────┤
│ 4│周金保  │張筌鈞│96年1 月11│恫嚇稱:如不│1.於96年1 月11日至同年月24日│
│  │蔡立模  │(原判│日至同年月│匯款將對之不│  間:                      │
│  │鄭崇宏  │決誤載│24日間,在│利云云      │⑴各匯款5000元、95000 元、50│
│  │周金雄  │為張荃│新竹市    │            │  00元、96000 元、1000元、99│
│  │江淑娟  │均)  │          │            │  000 元、100000元、100000元│
│  │江月琴  │      │          │            │  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37017 號帳戶內;          │
│  │        │      │          │            │⑵各匯款5000元、195000元入日│
│  │        │      │          │            │  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內;                  │
│  │        │      │          │            │⑶各匯款5000元、95000 元入永│
│  │        │      │          │            │  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帳號1570│
│  │        │      │          │            │  0000000000號楊紫研帳戶內(│
│  │        │      │          │            │  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
│  │        │      │          │            │  未扣案);                │
│  │        │      │          │            │⑷各匯款5000元、95000 元入復│
│  │        │      │          │            │  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862│
│  │        │      │          │            │  000000000 號楊紫研帳戶內(│
│  │        │      │          │            │  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
│  │        │      │          │            │  未扣案);                │
│  │        │      │          │            │⑸各匯款1000元、100000元入兆│
│  │        │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013 號張群偉帳戶內(存摺於│
│  │        │      │          │            │  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
│  │        │      │          │            │⑹各匯款1000元、100000元、30│
│  │        │      │          │            │  000 元、5000元、5000元、12│
│  │        │      │          │            │  0000元入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⑺各匯款11000 元、60000 元、│
│  │        │      │          │            │  100949元、899983元、5000元│
│  │        │      │          │            │  、74000 元入萬泰商業銀行復│
│  │        │      │          │            │  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鄧│
│  │        │      │          │            │  俊杰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
│  │        │      │          │            │  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⑻匯款0000000 元入富邦商業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            │⑼各匯款15000 元、900000元、│
│  │        │      │          │            │  115000元入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鄧俊杰帳│
│  │        │      │          │            │  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
│  │        │      │          │            │  提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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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周金保  │李文源│96年1 月12│佯稱:網路援│1.於96年1 月12日20時16分許,│
│  │蔡立模  │      │日,在基隆│交,要先確認│  在基隆火車站萬泰商業銀行自│
│  │鄭崇宏  │      │市        │你是不是警察│  動櫃員機,匯款29999 元入華│
│  │周金雄  │      │          │,要匯錢至指│  南銀行壢昌分行帳號00000000│
│  │江淑娟  │      │          │定帳戶確認身│  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江月琴  │      │          │分云云、你操│2.於同日,在基隆市○○路台新│
│  │        │      │          │作錯誤使我門│  銀行自動櫃員機,分4 次各匯│
│  │        │      │          │機器當機,你│  款30000 元、30000 元、3000│
│  │        │      │          │要以現金存入│  0 元、10000 元入台新銀行中│
│  │        │      │          │方式回沖,我│  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門的機器就可│  4 號帳戶內(提款卡於周金保│
│  │        │      │          │以回復正常云│  處扣案)。                │
│  │        │      │          │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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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周金保  │賴煖婷│96年1 月13│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3日19時4 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在臺中│物通知妳先匯│臺中市○○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鄭崇宏  │      │市        │款云云      │匯款20002 元入合作金庫銀行竹│
│  │江淑娟  │      │          │            │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  │江月琴  │      │          │            │戶內(提款卡於周金保處扣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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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周金保  │林育徵│96年1 月13│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3日19時45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17時45分│物之前轉帳設│網路自動櫃員機,匯款19982 元│
│  │鄭崇宏  │      │許,在臺南│定錯誤,你要│入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6│
│  │江淑娟  │      │縣        │去取消,依指│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於│
│  │江月琴  │      │          │示操作ATM 云│周金保處扣案)。            │
│  │        │      │          │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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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周金保  │邱金城│96年1 月14│佯稱:網路援│1.於96年1 月14日15時25分許,│
│  │蔡立模  │      │日,在高雄│交,要先確認│  在高雄鼓山郵局自動櫃員機,│
│  │鄭崇宏  │      │市        │你是不是警察│  匯款29068 元入安泰銀行八德│
│  │江淑娟  │      │          │,要匯錢至指│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50│
│  │江月琴  │      │          │定帳戶確認身│  0 號帳戶內;              │
│  │        │      │          │分云云      │2.於同日17時10分許,在高雄市│
│  │        │      │          │            │  前金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
│  │        │      │          │            │  櫃員機,匯款28000 元入中國│
│  │        │      │          │            │  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29│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款卡│
│  │        │      │          │            │  於周金保處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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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周金保  │王奕升│96年1 月14│佯稱:你中國│1.於96年1 月14日10時17分許、│
│  │蔡立模  │      │日2 時許,│信託商業銀行│  10時19分許、10實20分許、10│
│  │鄭崇宏  │      │在臺北市大│帳戶遭利用為│  時22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臺│
│  │江淑娟  │      │安區      │洗錢工具,請│  北富邦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江月琴  │      │          │至提款機將錢│  各匯款30000 元、30000 元、│
│  │        │      │          │提出轉到我指│  30000 元,30000 元入臺北富│
│  │        │      │          │定帳戶才不會│  邦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有洗錢紀錄云│  4174號帳戶內(提款卡於周金│
│  │        │      │          │云          │  保處扣案);              │
│  │        │      │          │            │2.於同日13時36分許、同日13時│
│  │        │      │          │            │  39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之自│
│  │        │      │          │            │  動櫃員機,計匯款20萬元入新│
│  │        │      │          │            │  竹國際商業銀行銅鑼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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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金保  │李明道│於96年1 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1 月16日0 時12分許、同│
│  │蔡立模  │      │16日零時30│交,須先匯錢│日0 時14分許、同日0 時16分許│
│  │鄭崇宏  │      │分許,在新│云云、沒有收│、同日0 時19分許,在中國信託│
│  │江淑娟  │      │北市泰山區│到你匯的錢云│商業銀行某自動櫃員機,各匯款│
│  │江月琴  │      │          │云          │3000元、30000 元、2400元、30│
│  │        │      │          │            │00元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王智願帳│
│  │        │      │          │            │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
│  │        │      │          │            │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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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周金保  │王秋娟│於96年1 月│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16日21時39分許,│
│  │蔡立模  │      │16日,在高│物請至提款機│  在高雄縣鳳山市第一銀行自動│
│  │鄭崇宏  │      │雄縣鳳山市│操作匯款云云│  櫃員機匯款29982 元入上海商│
│  │江淑娟  │      │          │            │  業銀行頂崁分行帳號00000000│
│  │江月琴  │      │          │            │  059421號帳戶內;          │
│  │        │      │          │            │2.同日23時27分許由臺北富邦商│
│  │        │      │          │            │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
│  │        │      │          │            │  0元、28000元入臺北富邦銀行│
│  │        │      │          │            │  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楊景旭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
│  │        │      │          │            │  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
├─┼────┼───┼─────┼──────┼──────────────┤
│12│周金保  │王佐人│96年1 月17│佯稱:可以取│於96年1 月17日20時38分許,在│
│  │蔡立模  │(原判│日20時30分│消分期款,請│臺東縣臺中市某郵局自動櫃員機│
│  │鄭崇宏  │決誤載│許,在臺東│配合至ATM 操│,匯款5001元入合作金庫商業銀│
│  │江淑娟  │為王左│縣臺東市  │作云云      │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江月琴  │人)  │          │            │93081 號李振瑋帳戶內(存摺於│
│  │        │      │          │            │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
│13│周金保  │林重義│96年1 月17│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7日(原判決誤載為│
│  │蔡立模  │      │日,在新北│物付款轉帳設│26日)在新北市三重區○○○路│
│  │鄭崇宏  │      │市三重區  │定有誤,每月│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先後匯款│
│  │江淑娟  │      │          │會被連續扣款│9000元、9000元、9000元(合計│
│  │江月琴  │      │          │490 元,需匯│27000 元)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款3 次每次90│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00元至指定帳│081 號李振瑋帳戶內(存摺於周│
│  │        │      │          │戶才可以取消│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連續扣款的問│                            │
│  │        │      │          │題云云      │                            │
├─┼────┼───┼─────┼──────┼──────────────┤
│14│周金保  │謝宇恆│於96年1 月│佯稱:網路約│於96年1 月18日3 時47分許,由│
│  │蔡立模  │      │18日2 時許│女子出來喝酒│某自動櫃員機,匯款4989元入日│
│  │鄭崇宏  │      │,在桃園縣│,請至ATM 依│盛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
│  │江淑娟  │      │桃園市    │指示操作確認│119900號葉家富帳戶內(存摺於│
│  │江月琴  │      │          │你的身分云云│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
│15│周金保  │康金財│96年1 月18│佯稱:要見面│於96年1 月18日18時57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在桃園│援交,請先匯│桃園縣桃園市○○路臺北富邦商│
│  │鄭崇宏  │      │鉅航科技公│款3000元云云│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2000元│
│  │江淑娟  │      │司內      │            │入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
│  │江月琴  │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黃詩育帳│
│  │        │      │          │            │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
│  │        │      │          │            │款卡未扣案)。              │
├─┼────┼───┼─────┼──────┼──────────────┤
│16│周金保  │陳培櫻│96年1 月18│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18日22時3 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21時10分│物付款設定有│  臺南市○○路東成郵局自動櫃│
│  │鄭崇宏  │      │許,在臺南│誤,請配合至│  員機,匯款29988 元入合作金│
│  │江淑娟  │      │市        │ATM 作修改云│  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60│
│  │江月琴  │      │          │云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2.另匯款17筆入臺北富邦商業銀│
│  │        │      │          │            │  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500 號黃詩育帳戶(存摺於周│
│  │        │      │          │            │  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桃園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789199號郭信忠帳戶(存摺於│
│  │        │      │          │            │  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與上開第1 筆合計18筆計35│
│  │        │      │          │            │  6263元。                  │
├─┼────┼───┼─────┼──────┼──────────────┤
│17│周金保  │黃淑媛│96年1 月18│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8日在臺北市石牌郵│
│  │蔡立模  │      │日17時許,│物付款設定有│局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8 元入│
│  │鄭崇宏  │      │在臺北市北│誤,請配合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江淑娟  │      │投區      │ATM 去取消云│0000000 號帳戶內。          │
│  │江月琴  │      │          │云          │                            │
├─┼────┼───┼─────┼──────┼──────────────┤
│18│周金保  │林佳勳│96年1 月18│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8日20時14分許在彰│
│  │蔡立模  │      │日20時許,│物匯款發生問│化縣某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29│
│  │鄭崇宏  │      │在彰化縣田│題,請配合至│988 元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  │江淑娟  │      │中鎮      │ATM 操作云云│0000000000000000137 號帳戶內│
│  │江月琴  │      │          │            │。                          │
├─┼────┼───┼─────┼──────┼──────────────┤
│19│周金保  │黃振昇│於96年1 月│恫嚇稱:我的│1.於96年1 月18日20時許在臺北│
│  │蔡立模  │      │18日17時35│錢在你的戶頭│  市某自動櫃員機,匯款4000元│
│  │鄭崇宏  │      │分許,在臺│內,你要交還│  入臺北市萬芳郵局帳號002118│
│  │江淑娟  │      │北市南京西│給我,你的家│  00000000 號帳戶內;       │
│  │江月琴  │      │路附近    │人及住所我都│2.於同日21時許由某自動櫃員機│
│  │        │      │          │知道,如果不│  匯款25999 元入臺灣中小企業│
│  │        │      │          │給錢,要對你│  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家人不利云云│  371011號林家德帳戶內(存摺│
│  │        │      │          │            │  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
│  │        │      │          │            │  案)。                    │
├─┼────┼───┼─────┼──────┼──────────────┤
│20│周金保  │劉曉梅│96年1 月19│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19日20時47分許,│
│  │蔡立模  │      │日,在臺南│物匯款時按錯│  在臺南市○○路郵局自動櫃員│
│  │鄭崇宏  │      │某處      │,列為約定帳│  機,匯款29988 元入彰化商業│
│  │江淑娟  │      │          │戶,每月會自│  銀行霧峰分行00000000000000│
│  │江月琴  │      │          │動扣款1480元│  000 號李燕華帳戶內(存摺於│
│  │        │      │          │,請至ATM 解│  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除云云、操作│  );                      │
│  │        │      │          │未依指示,錢│2.於同日21時55分許在臺南縣永│
│  │        │      │          │已被扣,須再│  康市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現金存款,存│  匯款17000 元入第一商業銀行│
│  │        │      │          │款後20分鐘,│  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會將妳所有損│  號帳戶內。                │
│  │        │      │          │失匯回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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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金保  │盧俊榮│96年1 月19│佯稱:要網路│1.於96年1 月19日15時45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原判決│援交,請至  │  臺北市某銀行自動櫃員機,匯│
│  │鄭崇宏  │      │誤載為18日│ATM 操作確認│  款12345 元入合作金庫商業銀│
│  │江淑娟  │      │),在臺北│身分云云、你│  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江月琴  │      │市中山區  │操作錯誤,需│  0590號林建智帳戶內(存摺於│
│  │        │      │          │重新操作云云│  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要退還款項│  );                      │
│  │        │      │          │,須依指示操│2.於同日17時2 分許在臺北市某│
│  │        │      │          │作云云      │  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5000 │
│  │        │      │          │            │  元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154 │
│  │        │      │          │            │  號古詩坪帳戶內(存摺於周金│
│  │        │      │          │            │  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3.於96年1 月20日12時34分許、│
│  │        │      │          │            │  同日12時36分許,在臺北市某│
│  │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各匯款8300│
│  │        │      │          │            │  0 元、2000元入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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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周金保  │鄭舜仁│96年1 月19│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19日21時42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21時許,│物轉帳付款設│  臺北市臺北火車站附近國泰世│
│  │鄭崇宏  │      │在臺北市  │定有誤,需將│  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
│  │江淑娟  │      │          │設定更改過來│  2 元入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  │江月琴  │      │          │,否則會連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李│
│  │        │      │          │扣款,請至AT│  燕華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
│  │        │      │          │M 依我指示操│  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作更正云云  │2.於同日23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北│
│  │        │      │          │            │  路2 段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自動│
│  │        │      │          │            │  櫃員機,各匯款18000 元、30│
│  │        │      │          │            │  000 元、30000 元、19000元 │
│  │        │      │          │            │  入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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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周金保  │張朝強│96年1 月19│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9日(原判決誤載為│
│  │蔡立模  │      │日16時許,│物匯款匯錯帳│26日)18時49分許,由某自動櫃│
│  │鄭崇宏  │      │在宜蘭縣羅│號,匯入分期│員機,匯款30000 元入桃園大園│
│  │江淑娟  │      │東鎮      │付款特約專用│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 號│
│  │江月琴  │      │          │戶頭,將連續│郭信忠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
│  │        │      │          │扣款11月,每│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月扣款350 元│                            │
│  │        │      │          │,你要做解除│                            │
│  │        │      │          │動作,請至AT│                            │
│  │        │      │          │M 依指示操作│                            │
│  │        │      │          │解除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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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周金保  │曹雲傑│96年1 月19│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19日20時05分許,由│
│  │蔡立模  │      │日至同年月│物匯款方式已│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
│  │鄭崇宏  │      │20日,在新│為約定帳戶,│2 元,於同日21時14分許、21時│
│  │江淑娟  │      │竹縣竹北市│會自動扣款,│17分許由第一銀行某自動櫃員機│
│  │江月琴  │      │          │,若要解約要│各匯款80000 元、2000元,3 筆│
│  │        │      │          │至ATM 連線才│均匯入桃園大園郵局帳號012131│
│  │        │      │          │可解除云云  │00000000號郭信忠帳戶內(存摺│
│  │        │      │          │            │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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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金保  │張宸輔│96年1 月20│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0日19時24分許在臺│
│  │蔡立模  │      │日18時30分│物付款設定有│中縣東勢鎮南站郵局自動櫃員機│
│  │鄭崇宏  │      │許,在臺中│誤,按到約定│,匯款9988元入彰化商業銀行霧│
│  │江淑娟  │      │縣東勢鎮關│帳戶,請配合│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江月琴  │      │東路林管處│至ATM 分11期│號李燕華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
│  │        │      │旁        │重新匯款云云│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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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周金保  │莊明安│於96年1 月│佯稱:要網路│於96年1 月20日、同年月22日,│
│  │蔡立模  │      │20日、同年│援交,須確認│在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0次合計│
│  │鄭崇宏  │      │月22日,在│身分,需至AT│71萬5000元入:              │
│  │江淑娟  │      │桃園縣八德│M 操作確認云│1.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號803001│
│  │江月琴  │      │市        │云、你操作不│  000000000 號陳俊國帳戶內(│
│  │        │      │          │完全,帳戶會│  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
│  │        │      │          │被凍結,請你│  未扣案);                │
│  │        │      │          │申請網路銀行│2.華泰銀行大同分行帳號102046│
│  │        │      │          │,將郵局存款│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存進去云云  │3.頭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913號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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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周金保  │盧彥有│96年1 月22│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2日在臺中某郵局自│
│  │蔡立模  │      │日,在臺中│物請以轉帳方│動櫃員機,匯款16982 元、2345│
│  │鄭崇宏  │      │縣潭子鄉  │式匯款云云、│6 元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長安簡│
│  │江淑娟  │      │          │你轉帳號碼錯│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江月琴  │      │          │誤,誤按分期│61號李振瑋帳戶內(存摺於周金│
│  │        │      │          │付款方式,請│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再轉帳1 次云│                            │
│  │        │      │          │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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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周金保  │林明慧│96年1 月22│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2日18時40分許在宜│
│  │蔡立模  │      │日18時20分│物轉帳程序有│蘭縣礁溪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礁│
│  │鄭崇宏  │      │許,在宜蘭│誤,請配合至│溪分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7982 │
│  │江淑娟  │      │縣礁溪鄉某│ATM 操作取消│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  │江月琴  │      │處        │轉帳程序云云│1798元)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
│  │        │      │          │            │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41│
│  │        │      │          │            │號卓立強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
│  │        │      │          │            │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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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周金保  │蔡嘉仁│96年1 月23│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3日19時24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在高雄│物可退款,請│高雄市煉油廠郵局自動櫃員機,│
│  │鄭崇宏  │      │市        │配合至ATM 依│匯款29988 元入聯邦銀行中山簡│
│  │江淑娟  │      │          │指示操作云云│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江月琴  │      │          │            │號童惠真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
│  │        │      │          │            │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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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周金保  │林文凱│96年1 月24│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4日19時59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17時30分│物付款需至郵│臺中縣豐原郵局自動櫃員機,匯│
│  │鄭崇宏  │      │許,在臺中│局辦理,請配│款19988 元入聯邦銀行中山簡易│
│  │江淑娟  │      │縣豐原市  │合至郵局ATM │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  │江月琴  │      │          │依指示操作云│童惠真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
│  │        │      │          │云          │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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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周金保  │韋俊宏│96年1 月24│佯稱:網路援│1.於96年1 月24日15時06分許、│
│  │蔡立模  │(聲請│日14時30分│交須確認你得│  同日18時13分許,在台新銀行│
│  │鄭崇宏  │簡易判│許,在臺北│身分,請至AT│  某自動櫃員機,各匯入、存入│
│  │江淑娟  │決處刑│市        │M 依指示操作│  款2000元、40888 元入聯邦銀│
│  │江月琴  │書誤載│          │確認你的身分│  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帳號803033│
│  │        │為韋俊│          │云云        │  000000000 號童惠真帳戶內(│
│  │        │安)  │          │            │  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
│  │        │      │          │            │  未扣案);                │
│  │        │      │          │            │2.另於同日16時許匯款8888元入│
│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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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周金保  │陳怡秀│96年1 月25│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5日21時38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在嘉義│物付款方式應│嘉義市興業郵局自動櫃員機,匯│
│  │鄭崇宏  │      │市        │改為非約定轉│款14999 元入復華銀行中壢分行│
│  │江淑娟  │      │          │帳,請至ATM │帳號000000000000000050號李奇│
│  │江月琴  │      │          │轉帳才可更改│明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
│  │        │      │          │云云        │,提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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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周金保  │王鳳琴│96年1 月26│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6日19時50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在臺中│物付款設定有│臺中市○○路全家便利商店某銀│
│  │鄭崇宏  │      │市南區    │誤,請配合至│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1899 元入│
│  │卓士傑  │      │          │ATM 重新設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
│  │江淑娟  │      │          │云云        │0000000000000000597 號戴秀英│
│  │江月琴  │      │          │            │帳戶內(提款卡於周金保處扣案│
│  │        │      │          │            │,另扣得該帳戶存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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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周金保  │黃衍蓁│96年1 月26│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26日18時許,在臺│
│  │蔡立模  │      │日,在屏東│物轉出帳號錯│  灣銀行鹽埔分行自動櫃員機,│
│  │鄭崇宏  │      │縣鹽埔鄉  │誤,請配合至│  匯款17988 元入永豐銀行南崁│
│  │卓士傑  │      │          │ATM 辦理取消│  分行(原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  │江淑娟  │      │          │云云        │  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江月琴  │      │          │            │  8700號江維元帳戶內(存摺於│
│  │        │      │          │            │  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
│  │        │      │          │            │2.另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某郵│
│  │        │      │          │            │  局自動櫃員機,匯款15920 元│
│  │        │      │          │            │  入苗栗後龍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號楊志雄帳戶內(│
│  │        │      │          │            │  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
│  │        │      │          │            │  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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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金保  │尹筱喬│96年1 月26│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6日18時29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17時39分│物付款設定有│臺北市臺灣大學某郵局自動櫃員│
│  │鄭崇宏  │      │許,在臺中│誤,設定成約│機,匯款29988 元入永豐銀銀行│
│  │卓士傑  │      │市南區    │定轉帳,會變│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江淑娟  │      │          │成每月扣款,│號江維元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
│  │江月琴  │      │          │請至ATM 依指│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示操作重新設│                            │
│  │        │      │          │定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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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周金保  │黃聖婷│96年1 月26│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6日20時33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在高雄│物付款設定有│高雄市二苓郵局自動櫃員機,匯│
│  │鄭崇宏  │      │市小港區  │誤,變成分期│款13982 元入苗栗後龍郵局帳號│
│  │卓士傑  │      │          │付款,請至AT│00000000000000001 號楊志雄帳│
│  │江淑娟  │      │          │M 依指示操云│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           │      │          │作進行取消云│志雄帳戶內(存摺扣案)│
│  │江月琴  │      │          │            │款卡未扣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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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周金保  │廖宗亮│96年1 月26│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6日20時32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20時20分│物付款設定有│中壢市頂壢郵局自動櫃員機,匯│
│  │鄭崇宏  │      │許與同日21│誤,按到約定│款23999 元入苗栗後龍郵局帳號│
│  │卓士傑  │      │時20分許,│轉帳會定期扣│00000000000000001 號楊志雄帳│
│  │江淑娟  │      │在桃園縣中│款,請至ATM │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
│  │江月琴  │      │壢市      │依指示操作取│款卡未扣案)。              │
│  │        │      │          │消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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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周金保  │林怡君│96年1 月26│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6日17時21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在臺中│物須先匯款云│某自動櫃員機,匯款13000 元入│
│  │鄭崇宏  │      │市北區    │云          │三重忠孝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
│  │卓士傑  │      │          │            │4901號劉國偉帳戶內(存摺於周│
│  │江淑娟  │      │          │            │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江月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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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周金保  │李璧蓉│96年1 月27│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27日19時59分許、│
│  │蔡立模  │      │日19時30分│物約定轉帳有│  同日20時52分許,在臺北市基│
│  │鄭崇宏  │      │許,在臺北│問題要去ATM │  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各匯款│
│  │卓士傑  │      │市士林區  │操作,否則妳│  13999 元、16001 元入新竹國│
│  │江淑娟  │      │          │的帳戶每月會│  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5│
│  │江月琴  │      │          │被連續扣款云│  2000000000000 號陳靖濬帳戶│
│  │        │      │          │云          │  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
│  │        │      │          │            │  款卡未扣案);            │
│  │        │      │          │            │2.於同日22時17分許、同日23時│
│  │        │      │          │            │  41分許,在上開郵局自動櫃員│
│  │        │      │          │            │  機,匯款30000 元、40000 元│
│  │        │      │          │            │  入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李奇明帳│
│  │        │      │          │            │  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
│  │        │      │          │            │  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3.於96年1 月28日16時28分許、│
│  │        │      │          │            │  同日17時20分許,在上開郵局│
│  │        │      │          │            │  自動櫃員機,各匯款30000 元│
│  │        │      │          │            │  、20000 元入華南商業銀行中│
│  │        │      │          │            │  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陳明忠帳戶內(存摺於周金│
│  │        │      │          │            │  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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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金保  │王慶芬│96年1 月27│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27日(原判決誤載│
│  │蔡立模  │      │日19時20分│物付款方式填│  為26日)20時12分許,在國泰│
│  │鄭崇宏  │      │,在臺北市│到分期付款,│  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29│
│  │卓士傑  │      │松山區    │需操作提款機│  982 元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
│  │江淑娟  │      │          │更正,請依指│  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江月琴  │      │          │示流程操作云│  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
│  │        │      │          │云、妳操作錯│  ,提款卡未扣案);        │
│  │        │      │          │誤,要依我指│2.另於同日22時36分許、22時41│
│  │        │      │          │示至臺北富邦│  分許、22時44分許,各匯款20│
│  │        │      │          │銀行營業部操│  000 元、27000 元、22000 元│
│  │        │      │          │作款機,始有│  入臺北富邦銀行龍江分行帳號│
│  │        │      │          │保障云云    │  00000000000 號李奇明帳戶內│
│  │        │      │          │            │  (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
│  │        │      │          │            │  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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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金保  │郭金發│96年1 月28│佯稱:網路援│於96年1 月31日19時12分許,在│
│  │蔡立模  │      │日23時許,│交,須先存入│新竹市第一銀行竹科分行自動櫃│
│  │鄭崇宏  │      │在新竹市  │現金4000元,│員,匯款4000元入第一銀行草店│
│  │卓士傑  │      │          │方可見面云云│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簡中│
│  │江淑娟  │      │          │            │聖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
│  │江月琴  │      │          │            │,提款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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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周金保  │張惠琪│96年1 月29│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29日在南投縣埔里鎮│
│  │蔡立模  │      │日下午,在│物付款設定有│大平頂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29│
│  │鄭崇宏  │      │南投縣埔里│誤,將約定帳│292 元入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江淑娟  │      │鎮        │戶按到非約定│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陳明忠│
│  │江月琴  │      │          │帳戶,請依指│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
│  │        │      │          │示至ATM 操作│提款卡未扣案)。            │
│  │        │      │          │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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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周金保  │梁興讓│於96年1 月│佯稱:你身分│1.於96年1 月29日15時10分許,│
│  │蔡立模  │      │29日12時10│證遭冒用云云│  在苗栗市○○路華南銀行,匯│
│  │鄭崇宏  │      │分許,在苗│、與檢察官會│  款967300元入陳孟宜臺中商業│
│  │江淑娟  │      │栗縣苗栗市│同偵辦洗錢犯│  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
│  │江月琴  │      │          │罪集團,要清│  44618 號帳戶內;          │
│  │        │      │          │查你名下帳戶│2.同日12時30分許,苗栗市中正│
│  │        │      │          │,以便查明資│  路臺灣土地銀行匯款1000000 │
│  │        │      │          │金往來情形云│  元入中壢華勛郵局帳號700244│
│  │        │      │          │云、你玉山銀│  00000000000 號陳明章帳戶內│
│  │        │      │          │行帳戶已被凍│  (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
│  │        │      │          │結云云、要將│  卡未扣案)。              │
│  │        │      │          │錢匯入指定帳│                            │
│  │        │      │          │戶,以便48小│                            │
│  │        │      │          │時監管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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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周金保  │林淵棟│於96年1 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30日17時46分許,在│
│  │蔡立模  │      │30日17時35│物付款方式設│某自動櫃員機,匯款7982元入安│
│  │鄭崇宏  │      │分許,在臺│定為約定帳戶│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
│  │江淑娟  │      │北市      │,若未取消將│0000000號盧重燐帳戶內(存摺 │
│  │江月琴  │      │          │會另外扣款  │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440 元云云、│)。                        │
│  │        │      │          │請至ATM 依指│                            │
│  │        │      │          │示操作即可取│                            │
│  │        │      │          │消約定帳戶云│                            │
│  │        │      │          │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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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金保  │江蕙羽│於96年1 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30日,在某自動櫃員│
│  │蔡立模  │      │30日18時30│物付款方式設│機,各匯款4999元、9009元入安│
│  │鄭崇宏  │      │分許,在新│定成約定轉帳│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
│  │江淑娟  │      │竹市      │,請至ATM 依│0000000 號盧重燐帳戶內(存摺│
│  │江月琴  │      │          │指示操作取消│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云云、尚未完│)。                        │
│  │        │      │          │成取消動作,│                            │
│  │        │      │          │請再持卡至  │                            │
│  │        │      │          │ATM操作取消 │                            │
│  │        │      │          │云云        │                            │
├─┼────┼───┼─────┼──────┼──────────────┤
│46│周金保  │劉昱恆│96年1 月30│佯稱:網路購│於96年1 月30日18時許,在桃園│
│  │蔡立模  │      │日,在桃園│物資料遭人盜│縣桃園市○○路某超商之中國信│
│  │鄭崇宏  │      │縣桃園市  │用云云      │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8│
│  │江淑娟  │      │          │            │982 元入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
│  │江月琴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盧重燐帳│
│  │        │      │          │            │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
│  │        │      │          │            │款卡未扣案)。              │
├─┼────┼───┼─────┼──────┼──────────────┤
│47│周金保  │蔡耀德│96年1 月31│佯稱:你遭冒│1.於96年1 月31日,在高雄市中│
│  │蔡立模  │      │日,在高雄│名申請信用卡│  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鄭崇宏  │      │          │,先匯款付款│  6 次匯款計10萬元入中國信託│
│  │江淑娟  │      │          │就會退回你被│  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141540│
│  │江月琴  │      │          │盜刷信用卡的│  148925號鄧郢奇帳戶內(存摺│
│  │        │      │          │錢云云      │  於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
│  │        │      │          │            │  案);                    │
│  │        │      │          │            │2.於同日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某│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5 萬元入桃│
│  │        │      │          │            │  園縣龜山鄉○○路○ 段1077號│
│  │        │      │          │            │  新竹國國際商業銀行某帳戶內│
│  │        │      │          │            │  ;                        │
│  │        │      │          │            │3.於同日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某│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1萬元入臺北│
│  │        │      │          │            │  市○○區○○路282 號合作金│
│  │        │      │          │            │  庫商業銀行某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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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周金保  │朱寶章│96年1 月31│佯稱:網路購│1.於96年1 月31日,在新竹國際│
│  │蔡立模  │      │日,在臺南│物須先匯款云│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  │
│  │鄭崇宏  │      │市        │云          │  19983 元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卓士傑  │      │          │            │  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江淑娟  │      │          │            │  號曹益彰帳戶內(提款卡於周│
│  │江月琴  │      │          │            │  金保處扣案,另扣得該帳戶存│
│  │        │      │          │            │  摺);                    │
│  │        │      │          │            │2.於同日匯款3000元入新竹國際│
│  │        │      │          │            │  商業銀行會稽分行帳號052   │
│  │        │      │          │            │  00000000000 號簡瑞益帳戶內│
│  │        │      │          │            │  (存摺於卓士傑處扣案,提款│
│  │        │      │          │            │  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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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周金保  │王昱蒼│96年2 月1 │佯稱:網路購│1.於96年2 月1 日23時9 分許,│
│  │蔡立模  │      │日,在臺中│物付款方式按│  在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2 │
│  │鄭崇宏  │      │市北區    │錯,變成分期│  元入陽信銀行新莊分行帳號10│
│  │江淑娟  │      │          │付款,必須立│  0000000000000 號盧重燐帳戶│
│  │江月琴  │      │          │即取消分期付│  內(存摺於周金保處扣案,提│
│  │        │      │          │款,請至ATM │  款卡未扣案);            │
│  │        │      │          │依指示操作即│2.於同日23時26分許、同日23時│
│  │        │      │          │可取消分期付│  41分許、同日23時58分許在某│
│  │        │      │          │款云云      │  自動櫃員機,各匯款1000元、│
│  │        │      │          │            │  1000元、9000元入臺北富邦商│
│  │        │      │          │            │  業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0055號黃玉芳帳戶內(存摺於│
│  │        │      │          │            │  周金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
├─┼────┼───┼─────┼──────┼──────────────┤
│50│周金保  │柯奇緯│96年2 月1 │佯稱:援交見│1.於96年2 月1 日13時55分許、│
│  │蔡立模  │      │日13時40分│面,要先至  │  同日16時56分許,同日16時59│
│  │鄭崇宏  │      │許,在臺北│ATM 操作打印│  分許、同日17時2 分許,在臺│
│  │江淑娟  │      │市中山區  │職業編碼云云│  北市○○○路第一銀行自動櫃│
│  │江月琴  │      │          │、你亂按,帳│  員機,轉帳3000元、94000 元│
│  │        │      │          │戶資料卡在網│  、4000元、2000元入第一銀行│
│  │        │      │          │路上,必須透│  草店尾分行帳號000000 00000│
│  │        │      │          │過金融中心將│  號簡中聖帳戶內(存摺於周金│
│  │        │      │          │金額回沖,否│  保處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則你的帳戶會│2.於同日14時28分許,在臺北市│
│  │        │      │          │被凍結,你要│  中山北路彰化銀行自動櫃員,│
│  │        │      │          │至銀行作存款│  匯款19982 元入中壢華勛郵局│
│  │        │      │          │轉帳設定云云│  帳號00000000000000002 號呂│
│  │        │      │          │            │  依婷帳戶內(存摺於周金保處│
│  │        │      │          │            │  扣案,提款卡未扣案)。    │
│  │        │      │          │            │                            │
├─┼────┼───┼─────┼──────┼──────────────┤
│51│周金保  │劉大成│於96年2 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2 月1 日許,在臺北市新│
│  │蔡立模  │      │1 日3 時許│交見面,要先│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
│  │卓士傑  │      │,在臺北市│確認你是否警│帳匯款20000 元入華南商業銀行│
│  │江淑娟  │      │萬華區    │察,請至ATM │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葉│
│  │江月琴  │      │          │作身分驗證云│欣怡帳戶內(提款卡於卓士傑處│
│  │        │      │          │云          │扣案,另扣得該帳戶存摺)。  │
├─┼────┼───┼─────┼──────┼──────────────┤
│52│周金保  │李文泉│於96年2 月│佯稱:網路購│1.於96年2 月1 日15時9 分許,│
│  │蔡立模  │      │1 日,在新│物先付款再取│  在臺北市北投捷運站某自動櫃│
│  │卓士傑  │      │北市淡水區│貨云云      │  員機,匯款28283 元入玉山銀│
│  │江淑娟  │      │          │            │  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江月琴  │      │          │            │  130048號帳戶內;          │
│  │        │      │          │            │2.於同日22時32分許,在新竹市│
│  │        │      │          │            │  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2000 元│
│  │        │      │          │            │  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海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鄧郢奇│
│  │        │      │          │            │  帳戶內(提款卡於卓士傑處扣│
│  │        │      │          │            │  案,另扣得該帳戶存摺)。  │
└─┴────┴───┴─────┴──────┴──────────────┘
附表三:扣案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與本案相關部分)
□於共犯周金保處查獲:
┌──┬────────────────────────┬───┐
│編號│      金融機構 / 帳戶帳號 / 存摺或提款卡      │被害人│
├──┼────────────────────────┼───┤
│  1 │臺灣企銀北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莊英勳│
├──┼────────────────────────┼───┤
│  2 │臺灣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楊淳茹│
├──┼────────────────────────┼───┤
│  3 │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李文源│
├──┼────────────────────────┼───┤
│  4 │合作金庫竹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賴煖婷│
│    │                                                │林育徵│
├──┼────────────────────────┼───┤
│  5 │中國信託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邱金城│
├──┼────────────────────────┼───┤
│  6 │臺北富邦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王奕升│
├──┼────────────────────────┼───┤
│  7 │合作金庫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戴秀英帳戶提款卡  │王鳳琴│
├──┼────────────────────────┼───┤
│  8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00000000000 號曹益彰帳戶提款卡  │朱寶章│
└──┴────────────────────────┴───┘
□於被告卓士傑處查獲:
┌──┬────────────────────────┬───┐
│編號│      金融機構 / 帳戶帳號 / 存摺或提款卡      │被害人│
├──┼────────────────────────┼───┤
│  9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000000000000號葉欣怡帳戶提款卡  │劉大成│
├──┼────────────────────────┼───┤
│ 10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海分行00000000000 號鄧郢奇帳戶│李文泉│
│    │提款卡                                          │      │
└──┴────────────────────────┴───┘
附表四:扣案物品(周金保、蔡立模、鄭崇宏部分)
□蔡立模部分
┌──┬───────┬───┬──────────────────┐
│編號│ 品名 及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  1 │亞太SIM 卡1 枚│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2 │亞太SIM 卡1 枚│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3 │亞太SIM 卡1 枚│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4 │中華電信亞太  │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SIM 卡1 枚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5 │威寶電信SIM 卡│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1枚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6 │威寶電信SIM 卡│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1枚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7 │威寶電信SIM 卡│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1枚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8 │台灣大哥大SIM │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卡1 枚        │      │2.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9 │NOKIA 廠牌行動│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10 │MOTOROLA廠牌行│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動電話1 支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11 │MOTOROLA廠牌行│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動電話1 支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12 │MOTOROLA廠牌行│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動電話1 支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13 │MOTOROLA廠牌行│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動電話1 支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14 │NOKIA 廠牌行動│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15 │NOKIA 廠牌行動│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16 │SAMSUNG 廠牌行│蔡立模│1.被告蔡立模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動電話1 支(含│      │2.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                                    │
└──┴───────┴───┴──────────────────┘
□周金保部分
┌──┬───────┬───┬──────────────────┐
│ 17 │NOKIA 廠牌行動│周金保│1.共犯周金保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18 │NOKIA 廠牌行動│周金保│1.共犯周金保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19 │NOKIA 廠牌行動│周金保│1.共犯周金保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20 │LG廠牌行動電話│周金保│1.共犯周金保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1 支(含SIM 卡│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5       │
│    │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21 │NOKIA 廠牌行動│周金保│1.共犯周金保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22 │台灣大哥大SIM │周金保│1.共犯周金保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卡1 枚        │      │2.SIM卡門號0000000000               │
└──┴───────┴───┴──────────────────┘
□鄭崇宏部分
┌──┬───────┬───┬──────────────────┐
│ 23 │MOTOROLA廠牌行│鄭崇宏│1.共犯鄭崇宏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動電話1 支(含│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24 │NOKIA 廠牌行動│鄭崇宏│1.共犯鄭崇宏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25 │NOKIA 廠牌行動│鄭崇宏│1.共犯鄭崇宏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 26 │NOKIA 廠牌行動│鄭崇宏│1.共犯鄭崇宏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                                    │
└──┴───────┴───┴──────────────────┘
附表五:扣案物品(卓士傑部分)
┌──┬───────┬───┬──────────────────┐
│ 27 │NOKIA 廠牌行動│卓士傑│1.被告卓士傑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電話1 支(含  │      │2.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                                    │
├──┼───────┼───┼──────────────────┤
│ 28 │MOTOROLA廠牌行│卓士傑│1.被告卓士傑連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用│
│    │動電話1 支(含│      │2.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SIM 卡1 枚)  │      │3.SIM卡配屬門號0000000000           │
└──┴───────┴───┴──────────────────┘
附表六:其餘查扣之金融機構存摺、提卡(與本案無關)
□於周金保處查扣部分
┌──┬─────────────────────────────┬───┐
│編號│   金融機構 / 帳戶帳號 / 存摺或提款卡                   │被害人│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 號張群偉帳戶存摺      │張筌鈞│
├──┼─────────────────────────────┼───┤
│  2 │復華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0 號楊紫妍帳戶存摺            │張筌鈞│
├──┼─────────────────────────────┼───┤
│  3 │永豐銀行蘭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楊紫妍帳戶存摺            │張筌鈞│
├──┼─────────────────────────────┼───┤
│  4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000000000000號鄧俊杰帳戶存摺              │張筌鈞│
├──┼─────────────────────────────┼───┤
│  5 │萬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號鄧俊杰帳戶存摺              │張筌鈞│
├──┼─────────────────────────────┼───┤
│  6 │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號王智願帳戶存摺          │李明道│
├──┼─────────────────────────────┼───┤
│  7 │臺北富邦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楊景旭帳戶存摺          │王秋娟│
├──┼─────────────────────────────┼───┤
│  8 │合作金庫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振瑋帳戶存摺            │王佐人│
│    │                                                          │林重義│
├──┼─────────────────────────────┼───┤
│  9 │日盛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號葉家富帳戶存摺            │謝宇恆│
├──┼─────────────────────────────┼───┤
│ 10 │臺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 號黃詩育帳戶存摺          │康金財│
│    │                                                          │陳培櫻│
├──┼─────────────────────────────┼───┤
│ 11 │臺灣郵政大園郵局(原判決誤載為三重郵局)0000 000000000號郭│陳培櫻│
│    │信忠帳戶存摺                                              │張朝強│
│    │                                                          │曹雲傑│
├──┼─────────────────────────────┼───┤
│ 12 │國泰世華銀行長安簡易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振瑋帳戶存摺臺灣│黃淑媛│
│    │企銀桃園分行00000000000 號林家德帳戶存摺                  │林佳勳│
│    │                                                          │黃振昇│
├──┼─────────────────────────────┼───┤
│ 13 │彰化銀行霧峰分行00000000000000號李燕華帳戶存摺            │劉曉梅│
│    │                                                          │鄭舜仁│
│    │                                                          │張宸輔│
├──┼─────────────────────────────┼───┤
│ 14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林建智帳戶存摺                     │盧俊榮│
├──┼─────────────────────────────┼───┤
│ 15 │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號古詩坪帳戶存摺          │盧俊榮│
├──┼─────────────────────────────┼───┤
│ 16 │聯邦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陳俊國帳戶存摺              │莊明安│
├──┼─────────────────────────────┼───┤
│ 17 │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卓立強帳戶存摺          │盧彥有│
├──┼─────────────────────────────┼───┤
│ 18 │合作金庫復興分行00000000000 號卓立強帳戶存摺              │林明慧│
├──┼─────────────────────────────┼───┤
│ 19 │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原判決誤載為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蔡嘉仁│
│    │號童惠真帳戶存摺                                          │林文凱│
│    │                                                          │韋俊宏│
├──┼─────────────────────────────┼───┤
│ 20 │復華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奇明帳戶存摺            │陳怡秀│
├──┼─────────────────────────────┼───┤
│ 21 │合作金庫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戴秀英帳戶存摺              │王鳳琴│
├──┼─────────────────────────────┼───┤
│ 22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 號江維元帳戶存摺    │黃衍蓁│
│    │                                                          │尹筱喬│
├──┼─────────────────────────────┼───┤
│ 23 │臺灣郵政後龍郵局00000000000000號楊志雄帳戶存摺            │黃衍蓁│
│    │                                                          │黃聖婷│
│    │                                                          │廖宗亮│
├──┼─────────────────────────────┼───┤
│ 24 │臺灣郵政三重忠孝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劉國偉帳戶存摺      │林怡君│
├──┼─────────────────────────────┼───┤
│ 2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00000000000 號陳靖濬帳戶存摺    │李璧蓉│
│    │                                                          │王慶芬│
├──┼─────────────────────────────┼───┤
│ 26 │臺北富邦銀行龍江分行00000000000 號李奇明帳戶存摺          │李璧蓉│
│    │                                                          │王慶芬│
├──┼─────────────────────────────┼───┤
│ 27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號陳明忠帳戶存摺              │李璧蓉│
│    │                                                          │張惠琪│
├──┼─────────────────────────────┼───┤
│ 28 │第一銀行草店尾分行00000000000 號簡中聖帳戶存摺            │郭金發│
│    │                                                          │柯奇緯│
├──┼─────────────────────────────┼───┤
│ 29 │臺灣郵政中壢華勛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明章帳戶存摺        │梁興讓│
├──┼─────────────────────────────┼───┤
│ 30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號盧重燐帳戶存摺            │林淵棟│
│    │                                                          │江蕙羽│
│    │                                                          │劉昱恆│
├──┼─────────────────────────────┼───┤
│ 31 │中國信託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號鄧郢奇帳戶存摺          │蔡耀德│
├──┼─────────────────────────────┼───┤
│ 32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00000000000號曹益彰帳戶存摺               │朱寶章│
├──┼─────────────────────────────┼───┤
│ 33 │臺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00000000000 號黃玉芳帳戶存摺          │王昱蒼│
├──┼─────────────────────────────┼───┤
│ 34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盧重燐帳戶存摺              │王昱蒼│
├──┼─────────────────────────────┼───┤
│ 35 │臺灣郵政中壢華勛郵局00000000000000號呂依婷帳戶存摺        │柯奇緯│
├──┼─────────────────────────────┼───┤
│ 36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000000000000號葉欣怡帳戶存摺              │劉大成│
├──┼─────────────────────────────┼───┤
│ 37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海分行000000000000號鄧郢奇帳戶存摺      │李文泉│
├──┼─────────────────────────────┼───┤
│ 38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燕華帳戶存摺            │      │
├──┼─────────────────────────────┼───┤
│ 39 │第一銀行丹鳳分行00000000000 號張三平帳戶存摺              │      │
├──┼─────────────────────────────┼───┤
│ 40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 號黃詩育帳戶存摺              │      │
├──┼─────────────────────────────┼───┤
│ 41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蔡壤珍帳戶存摺              │      │
├──┼─────────────────────────────┼───┤
│ 42 │彰化銀行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號陳明章帳戶存摺          │      │
├──┼─────────────────────────────┼───┤
│ 43 │國泰世華銀行高鳳分行000000000000號鄭森德帳戶存摺          │      │
├──┼─────────────────────────────┼───┤
│ 4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號蔡壤珍帳戶存摺      │      │
├──┼─────────────────────────────┼───┤
│ 4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 號鍾佳君帳戶存摺      │      │
├──┼─────────────────────────────┼───┤
│ 46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 號陳建豪帳戶存摺      │      │
├──┼─────────────────────────────┼───┤
│ 47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 號徐秀玲帳戶存摺      │      │
├──┼─────────────────────────────┼───┤
│ 48 │新光銀行東園分行0000000000000 號黃珍子帳戶存摺            │      │
├──┼─────────────────────────────┼───┤
│ 49 │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號楊景旭帳戶存摺        │      │
├──┼─────────────────────────────┼───┤
│ 50 │臺灣郵政中壢華勛郵局00000000000000號林偉全帳戶存摺        │      │
├──┼─────────────────────────────┼───┤
│ 51 │臺灣郵政大湖郵局(原判決誤載為大園郵局)00000000000000號楊│      │
│    │宛蓉帳戶存摺                                              │      │
├──┼─────────────────────────────┼───┤
│ 52 │聯邦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江維元帳戶存摺              │      │
├──┼─────────────────────────────┼───┤
│ 53 │聯邦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號陳瑞興帳戶存摺              │      │
├──┼─────────────────────────────┼───┤
│ 54 │永豐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號陳柏凱帳戶存摺            │      │
├──┼─────────────────────────────┼───┤
│ 55 │玉山銀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0 號許雅婷帳戶存摺            │      │
├──┼─────────────────────────────┼───┤
│ 56 │玉山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豐華帳戶存摺            │      │
├──┼─────────────────────────────┼───┤
│ 57 │萬泰銀行000000000000號呂德政帳戶存摺                      │      │
├──┼─────────────────────────────┼───┤
│ 58 │寶華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號賴鈺芳帳戶存摺              │      │
├──┼─────────────────────────────┼───┤
│ 59 │臺新銀行草屯分行00000000000000號賴景南帳戶存摺            │      │
├──┼─────────────────────────────┼───┤
│ 60 │臺新銀行東基隆分行00000000000000號曹益彰帳戶存摺          │      │
├──┼─────────────────────────────┼───┤
│ 61 │安泰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0 號簡瑞益帳戶存摺    │      │
├──┼─────────────────────────────┼───┤
│ 62 │中國信託銀行板新分行000000000000號鄭呂良帳戶存摺          │      │
├──┼─────────────────────────────┼───┤
│ 63 │合作金庫屏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呂德政帳戶存摺            │      │
├──┼─────────────────────────────┼───┤
│ 64 │合作金庫慈文分行0000000000000 號江維元帳戶存摺            │      │
├──┼─────────────────────────────┼───┤
│ 65 │第一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號黃莉芳帳戶存摺               │      │
├──┼─────────────────────────────┼───┤
│ 66 │華南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號黃鐘文帳戶存摺              │      │
├──┼─────────────────────────────┼───┤
│ 67 │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鄧素真帳戶存摺          │      │
├──┼─────────────────────────────┼───┤
│ 68 │臺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洪鈺庭帳戶存摺          │      │
├──┼─────────────────────────────┼───┤
│ 69 │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 號何定哲帳戶存摺          │      │
├──┼─────────────────────────────┼───┤
│ 70 │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號黃玉芳帳戶存摺          │      │
├──┼─────────────────────────────┼───┤
│ 71 │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000000000000號鄧素真帳戶存摺          │      │
├──┼─────────────────────────────┼───┤
│ 72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板橋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 號孫明華帳戶存摺│      │
├──┼─────────────────────────────┼───┤
│ 73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內壢分行000000000000號黃玉芳帳戶存摺    │      │
├──┼─────────────────────────────┼───┤
│ 74 │新光銀行丹鳳分行0000000000000 號鄧素真帳戶存摺            │      │
├──┼─────────────────────────────┼───┤
│ 75 │陽信銀行大業分行000000000000號周長銘帳戶存摺              │      │
├──┼─────────────────────────────┼───┤
│ 76 │臺灣郵政通霄郵局00000000000000號董恒豪帳戶存摺            │      │
├──┼─────────────────────────────┼───┤
│ 77 │臺灣郵政臺北郵局00000000000000號闕玉霞帳戶存摺            │      │
├──┼─────────────────────────────┼───┤
│ 78 │臺灣郵政土城清水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吳進偉帳戶存摺        │      │
├──┼─────────────────────────────┼───┤
│ 79 │臺灣郵政桃園大業郵局00000000000000號周長銘帳戶存摺        │      │
├──┼─────────────────────────────┼───┤
│ 80 │臺灣郵政板橋文化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黃莉芳帳戶存摺      │      │
├──┼─────────────────────────────┼───┤
│ 81 │臺灣郵政後龍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慶峰帳戶存摺            │      │
├──┼─────────────────────────────┼───┤
│ 82 │臺灣郵政通霄郵局00000000000000號高嘉揚帳戶存摺            │      │
├──┼─────────────────────────────┼───┤
│ 83 │臺灣郵政大湳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志成帳戶存摺            │      │
├──┼─────────────────────────────┼───┤
│ 84 │寶華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黃勇智帳戶存摺              │      │
├──┼─────────────────────────────┼───┤
│ 85 │臺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號林玥彣帳戶存摺            │      │
├──┼─────────────────────────────┼───┤
│ 86 │臺新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葉怡君帳戶存摺            │      │
├──┼─────────────────────────────┼───┤
│ 87 │中國信託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號董淑珍帳戶存摺          │      │
├──┼─────────────────────────────┼───┤
│ 88 │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林玥彣帳戶存摺        │      │
├──┼─────────────────────────────┼───┤
│ 89 │華南銀行忠興分行000000000000號何志忠帳戶存摺              │      │
├──┼─────────────────────────────┼───┤
│ 90 │寶華銀行00000000000號連基全帳戶提款卡                     │      │
├──┼─────────────────────────────┼───┤
│ 91 │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號李並軒帳戶提款卡                   │      │
├──┼─────────────────────────────┼───┤
│ 92 │臺灣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號李並軒帳戶提款卡              │      │
├──┼─────────────────────────────┼───┤
│ 93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岡分行000000000 號張蘭菊帳戶存摺、提款卡│      │
├──┼─────────────────────────────┼───┤
│ 94 │臺灣中小企銀中壢分行00000000000 號江英龍帳戶提款卡        │      │
├──┼─────────────────────────────┼───┤
│ 95 │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朱建宇帳戶提款卡                │      │
├──┼─────────────────────────────┼───┤
│ 96 │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號陳麗如帳戶提款卡        │      │
├──┼─────────────────────────────┼───┤
│ 97 │玉山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 98 │華僑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號江英龍帳戶提款卡          │      │
├──┼─────────────────────────────┼───┤
│ 99 │臺北富邦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號莊君萍帳戶提款卡        │      │
├──┼─────────────────────────────┼───┤
│100 │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號莊君萍帳戶提款卡        │      │
├──┼─────────────────────────────┼───┤
│101 │臺灣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號莊君萍帳戶提款卡              │      │
├──┼─────────────────────────────┼───┤
│102 │合作金庫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 號莊君萍帳戶提款卡          │      │
└──┴─────────────────────────────┴───┘
□於卓士傑處查扣部分
┌──┬─────────────────────────────┬───┐
│103 │安泰銀行興隆00000000000000號周君瑞帳戶存摺                │      │
├──┼─────────────────────────────┼───┤
│104 │國泰世華銀行景美分行00000000000號周君瑞帳戶存摺           │      │
├──┼─────────────────────────────┼───┤
│105 │國泰世華銀行景美分行00000000000 號周君瑞帳戶提款卡        │      │
├──┼─────────────────────────────┼───┤
│106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000000000000號周君本帳戶存摺          │      │
├──┼─────────────────────────────┼───┤
│107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000000000000號周君本帳戶提款卡        │      │
├──┼─────────────────────────────┼───┤
│108 │臺灣郵政淡水郵局00000000000000號海瑜綺帳戶存摺            │      │
├──┼─────────────────────────────┼───┤
│109 │合作金庫銀行淡水分行0000000000000 號海瑜綺帳戶存摺        │      │
├──┼─────────────────────────────┼───┤
│110 │第一銀行淡水分行00000000000 號海瑜綺帳戶存摺              │      │
├──┼─────────────────────────────┼───┤
│111 │第一銀行淡水分行00000000000 號海瑜綺帳戶提款卡            │      │
├──┼─────────────────────────────┼───┤
│112 │合作金庫銀行淡水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            │      │
├──┼─────────────────────────────┼───┤
│113 │臺灣郵政淡水郵局00000000000000號海瑜綺帳戶提款卡          │      │
├──┼─────────────────────────────┼───┤
│114 │聯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何定哲帳戶存摺              │      │
├──┼─────────────────────────────┼───┤
│115 │聯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何定哲帳戶提款卡            │      │
├──┼─────────────────────────────┼───┤
│116 │聯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孫明華帳戶存摺              │      │
├──┼─────────────────────────────┼───┤
│117 │聯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孫明華帳戶提款卡            │      │
├──┼─────────────────────────────┼───┤
│118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洪茂書帳戶存摺                  │      │
├──┼─────────────────────────────┼───┤
│119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洪茂書帳戶提款卡                │      │
├──┼─────────────────────────────┼───┤
│120 │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000000000000號董恒豪帳戶存摺          │      │
├──┼─────────────────────────────┼───┤
│121 │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000000000000號董恒豪帳戶提款卡        │      │
├──┼─────────────────────────────┼───┤
│122 │合作金庫楊梅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建果帳戶存摺            │      │
├──┼─────────────────────────────┼───┤
│123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00000000000 號李建果帳戶存摺              │      │
├──┼─────────────────────────────┼───┤
│124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00000000000 號李建果帳戶提款卡            │      │
├──┼─────────────────────────────┼───┤
│125 │合作金庫楊梅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建果帳戶提款卡          │      │
├──┼─────────────────────────────┼───┤
│126 │合作金庫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 號蕭政賢帳戶存摺            │      │
├──┼─────────────────────────────┼───┤
│127 │合作金庫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 號蕭政賢帳戶提款卡          │      │
├──┼─────────────────────────────┼───┤
│128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00000000000 號王克強帳戶存摺              │      │
├──┼─────────────────────────────┼───┤
│129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00000000000 號王克強帳戶提款卡            │      │
├──┼─────────────────────────────┼───┤
│130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號林盈芝吳清原帳戶存摺        │      │
├──┼─────────────────────────────┼───┤
│131 │寶華銀行新樹分行00000000000號歐世偉帳戶存摺               │      │
├──┼─────────────────────────────┼───┤
│132 │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林玥彣帳戶提款卡      │      │
├──┼─────────────────────────────┼───┤
│133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鄭呂良帳戶提款卡                │      │
├──┼─────────────────────────────┼───┤
│134 │臺新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葉欣怡帳戶提款卡          │      │
├──┼─────────────────────────────┼───┤
│135 │臺新銀行東基隆分行00000000000000號曹益彰帳戶提款卡        │      │
├──┼─────────────────────────────┼───┤
│136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00000000000 號曹益彰帳戶提款卡            │      │
├──┼─────────────────────────────┼───┤
│137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0000000000000 號簡瑞益帳戶提款卡  │      │
├──┼─────────────────────────────┼───┤
│138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卓立強帳戶提款卡                │      │
├──┼─────────────────────────────┼───┤
│139 │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000000000000號鄭森德帳戶提款卡        │      │
├──┼─────────────────────────────┼───┤
│140 │基隆二信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41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42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43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44 │臺灣企銀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                          │      │
├──┼─────────────────────────────┼───┤
│145 │臺灣企銀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                          │      │
├──┼─────────────────────────────┼───┤
│146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47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48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49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1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2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3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                    │      │
├──┼─────────────────────────────┼───┤
│154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                        │      │
├──┼─────────────────────────────┼───┤
│15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6 │寶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7 │寶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8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59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6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6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62 │臺北縣板橋農會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                  │      │
├──┼─────────────────────────────┼───┤
│163 │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64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165 │基隆一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32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