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永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永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發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永發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