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茂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茂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茂雄因傷害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其中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傷害罪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全案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64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99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