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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1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力進詹駿鴻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各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其中強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年(聲請書誤載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89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強盜罪並與另犯之竊盜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1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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