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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許仕楓劉興浪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品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翔因⑴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駁回上訴確定;⑵另犯偽造文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駁回上訴確定;⑶另犯偽造文書案,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⑷前開各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0年3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6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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