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品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翔因⑴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駁回上訴確定;⑵另犯偽造文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駁回上訴確定;⑶另犯偽造文書案,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⑷前開各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0年3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6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