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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7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許仕楓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51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95 號上訴駁回確定;

⑵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7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 萬元,上訴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25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36號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7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7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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