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51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95 號上訴駁回確定;
⑵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7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 萬元,上訴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25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36號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7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