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龍泉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龍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龍泉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9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再經本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6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89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