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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照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照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照岡因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照岡因犯詐欺取財等3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法院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不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原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5日20時25分 │100年5月11日22時25分│100年5月18日21時15分│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0年偵字第0│臺北地檢100年偵字第0│臺北地檢100年偵字第0│
│ 年  度  案  號 │11150號             │11150號             │11150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上訴字第000708 │101年上訴字第000708 │101年上訴字第000708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        │101年7月31日        │101年7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上訴字第000708 │101年上訴字第000708 │101年上訴字第000708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101年7月31日        │101年7月31日        │101年7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受刑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中(101年度執字第379號),刑│
│備            註│期合計2年5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