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芷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芷瑋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7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09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