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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聰明吳麗英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芷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芷瑋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7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09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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