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瑞斌江振義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令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令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另犯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8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另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上訴駁回確定。⑴⑵⑶之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95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