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秦 全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字第821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6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秦全於101年2月20日具狀就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