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冬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67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1090、10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冬源(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各1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該判決於民國101年11月7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由被告親自簽收,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1紙附於原審卷可按(原審卷第149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1 年11月16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於102年1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1月23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被告親自簽收,均有前揭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稽。詎被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