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昇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8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昇祐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昇祐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其中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中就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