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
- 抗告人
- 即
再審聲請人 李盛裕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1日裁定(102 年度聲再字第29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再審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抗告人所犯罪名為刑法第216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所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於本院前所為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依法即不得再為抗告。從而,本件抗告不合法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