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林中杰
- 選任辯護人
-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057、第12131、第127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