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0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郭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郭進福於民國102年10月2日具狀就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乃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